董仲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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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汉代思想家。广川(今河北省枣强县)人。约生于汉文帝前元元年,卒于汉武帝太初元年。在哲学上,他提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天人感应论,成为汉代最大的神学唯心主义哲学家。在政治上,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为汉武帝所采纳,它对此后1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董仲舒心理学思想以其天人感应论为基础。他认为天有意志,人为上天所缔造:“为人者天也。”(《春秋繁露·为人者天》)因此,人的身体结构跟天的特点相暗合:“人有三百六十节,偶天之数也;形体骨肉,偶地之厚也;上有耳目聪明,日月之象也;体有空窍理脉,川谷之象也”(《人副天数》)。人的心理活动也与天的现象相对应:“人之好恶,化天之暖清;人之喜怒,化天之寒暑”(《为人者天》)。这种神秘的天人观自然会导致唯心的心身观:“心之所好,体必从之”(同上)、“凡气从心。心,气之君也”(《循天之道》)。他虽然也承认天地之间人最宝贵:“天地之精所以生物者,莫贵于人。人受命于天也,故超然有以高物”(《人副天数》),但它是建立在唯心天人观基础上的人贵论。他提出“性三品”的理论,认为“圣人之性”天生为善,不必教育;“斗筲之性”天生为恶,无法教育;只有“中民之性”可善可恶,必须教育;据此认为人性的完善与教化有关:“性非教化不成”(《汉书·董仲舒传》)。他还认为感官虽有感知能力,但不活动仍不能产生感知:“目卧幽而瞑,待觉而后见。当其未觉,可谓有见质而不可谓见。”(《深察名号》)他从“天道无二”、“人道贵一”的前提出发,指出“目不能二视,耳不能二听,手不能二事。一手画方,一手画圆,莫能成。”(《天道无二》)前半段话说明了注意集中的问题;后半段话说明了注意分配的问题,并带有心理实验的意味,后世有一些著作还引用了这个材料(如刘昼《新论》、王守仁《传习录》等)。在情欲问题方面,他认为情和性一样,也是禀天意而生就的:情“非人能自生,此天施之在人者也。”(《竹林》)情的作用有好有坏,当喜而喜,当怒而怒,则作用是好的;“当喜而怒,当怒而喜”,则作用是坏的。肯定情就是欲,并须加以节制:“人欲之谓情,情非度制不节。”(《汉书·董仲舒传》)

董仲舒著作现存《春秋繁露》一书。《汉书·董仲舒传》保存有他的《举贤良对策》3篇。

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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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唯心主义哲学家。河北广川(今河北枣强县广川镇)人。少治《春秋》。汉景帝时曾任博士,武帝即位后,以贤良对策得到赏识,曾任诸侯王相。一生大部分时间“以修学著书为事”,著有《春秋繁露》、《春秋决狱》等。他适应当时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建立了一套与封建中央集权制相适应的封建神学唯心主义的思想体系,主张“《春秋》大一统”,要求以经过改造的儒家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他的法律思想是其整个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①主张以“三纲”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

为了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董仲舒提出了“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的说教。所谓“三纲”即《礼纬·含文嘉》所说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他认为“三纲”是按“天意”制定的,任何人都得遵守。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他以天尊地卑、阳尊阴卑论证君臣、父子、夫妇的主从关系。在“三纲”中,他特别强调君权,宣称君主是作为最高主宰的“天”的儿子,是“承天意”来管理社会和教化臣民的。因此,臣民必须尊君。“君者民之心也;民者君之体也。心之所好,体必安之;君之所好,民必从之”。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君主个人恣意横行,他又声称“失道”之君必将受到“天”的谴责。此外,他还把“仁、义、礼、智、信”五种封建道德伦理规范,与五行相比附,认为“仁谊礼知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脩饬也;五者脩饬,故受天之祐,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方外,延及群生也”。从此以后,以维护君权为核心的“三纲”,便成了封建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②宣传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是董仲舒作为一种治国方针提出来的。他认为治理国家应当以儒家倡导的道德教化为主,以刑罚为辅,否则就有灭国的危险。他说,秦国就是由于抛弃道德教化,“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专用刑罚,从而造成“群盗并起”、“奸宄不息”的局面,最后亡了国。他运用神学唯心主义哲学,力图证明“德主刑辅”说是符合“天意”的,认为“天”是宇宙间万物的最高主宰,是有意志的。“天”用阴阳、五行以及四时的变化,来表示它的意志。他认为,在阴阳之中,阳为主,阴为辅;阳表示德,阴表示刑。“天”使“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君主治理国家就应顺从“天意”,要“任德教而不任刑”。但是董仲舒又说,“任德不任刑”,不等于完全不要刑。因为按照“天”的安排,“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因此,德不得刑之助,也就不成其为政。所以说:“刑者德之辅”。刑罚作为辅助手段,主要是用来节制人欲,立君主之威,尤其是对于反抗封建统治的行为必须使用刑罚进行镇压。他曾说:“不顺如叛,则命司徒诛其率正(首领)”;“可生、可杀,而不可使为乱”。

董仲舒说,五行是“天”的五种行为。木、火、土、金、水五行之中,“木主生而金主杀,火主暑而水主寒”,“土居中央为之天润,土者天之股肱也。其德茂美不可名以一时之事,故五行而四时者土兼之也。金、木、水、火虽各职,不因土,方不立”。“天”既然如此重视体现着德性的“土”,并把它安在中央的位置,君主治国亦应“法天”,以德为主。

董仲舒还说:“春之为言犹偆偆也,秋之为言犹湫湫也,偆偆者喜乐之貌也,湫湫者忧悲之状也。是故春喜、夏乐、秋忧、冬悲,悲死而乐生,以夏养春,以冬丧秋。”从四时的次序,可以看出“天”主张“先爱而后严”、“大德而小刑”。人君治理国家应该“近天之所近,远天之所远;大天之所大,小天之所小”,实行德主刑辅的政策。

③认为犯罪源于人性

董仲舒以唯心主义的观点,从人性上解释犯罪的根源问题。他说:“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人性中由于包含有“善质”、“善端”,经过教化即可达到“善”的标准。同时,人也具有“贪”性和好“利”的“恶质”,即促使人犯罪的根源。他说,民“固其所闇”,“皆趋利而不趋义”,因此常常“去理而走邪,以贼其身而祸身家”。但董仲舒并不完全否定求“利”,他说,“利者体之养也”,“体不得利不能安”,一定程度的“利”,对人是必需的。如果妨碍人民获得“安体”之利,也要引起人民犯罪。为此,董仲舒反对封建官吏和豪门贵族对人民过度的压榨和剥削。他说,富贵之家无限制地剥削人民,逼得人民无法生活,将使“民不乐生”,“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此刑罚之所以蕃而奸邪不可胜者也”。又说:如果“好用憯酷之吏,赋亡度,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必然引起“群盗并起”。

④提倡“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亦名“春秋折狱”或“经义折狱”,即以儒家的经典、特别是《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依据。董仲舒是最初提倡“春秋决狱”的儒者之一,所著《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早已失传,仅有数例散见于各书中。据所见到的决狱案例和董仲舒的其他著作,“春秋决狱”的含意主要是,以《春秋》经义为依据,断定是否犯罪。凡符合《春秋》精神的行为,即使违法,也不认为是犯罪;凡不符合或违背《春秋》精神的行为,即使不违法,或原无法律规定,也可定为犯罪;或者按法律规定本应处轻刑的,由于违背《春秋》精神,可处重刑。董仲舒特别强调要以《春秋》经义为标准,考察犯罪动机,即所谓“原心论罪”。他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对动机违背《春秋》精神,即使犯罪未遂也应论罪;尤其对首犯要处重刑;如果出于卫护《春秋》的动机,即使行为违法,构成犯罪,也可从轻论处。“春秋决狱”,是要求以儒家思想作为进行封建审判活动的指导,实际上使儒家经典法律化了。经董仲舒等人提倡后,“春秋决狱”在汉代极为风行,并对汉以后历代的封建审判活动有一定影响。

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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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汉哲学家、教育家。广川(今河北省景县)人。汉景帝时为博士,授徒讲学,采用老学生带新学生的方式。武帝即位,举贤良文学之士、董仲舒应召对策,系统地提出加强中央集权制的主张。遣为江都王相,又调任胶西王相,因恐久职获罪,病免归家,著书讲学以终。有关董仲舒的著作,《汉书·艺文志》著录 123篇,大部分已亡佚。今存由后人辑录的 《春秋繁露》 82篇,《汉书·董仲舒传》载有《对贤良文学策》,其他散见于《史记·儒林传》、《汉书》的《五行志》、《艺文志》、《食货志》、《匈奴传》。

董仲舒适应汉武帝时代政治上统一的需要,把战国以来的各家学说以及儒家各派,在《春秋》公羊学的名义下融汇起来,建立了“天人感应”的唯心主义思想体系,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理论依据。在教育方面,他总结了秦王朝灭亡的教训,继承和发展了儒家思想,为汉王朝的文化教育政策奠定了理论基础。班固说:“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材孝廉,皆自仲舒发之”。

董仲舒认为,“天”是主宰一切的有意志的神。帝王“受命于天”,故权力只宜独揽而不容分割。封建大一统是天地不变的原则。“天不变,道亦不变。”但他指出,政令的统一必须以思想学术的统一为前提。因为儒家最重视正名定分,最合于封建中央集权政体的需要,所以董仲舒主张以儒家思想作为统一思想学术的准绳,他说:“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董仲舒这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建议,被汉武帝采纳,就开了中国封建社会以儒术为“正统”的先河。

董仲舒一方面认定帝王“受命于天”,另一方面又借假天威,谏劝帝王治国理民要“承天意以从事”。“天道”表现为阴阳,阳主生,阴主杀,阳为主,阴为辅。因此,帝王按“天道”的法则来统治人民,就应当以德教为主,刑罚为辅。“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他又从“天人合一”的思想出发,认为人性也是由“天”决定的,提出“性三品”说,把人性分为三等:“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圣人之性”生来就超过善。“斗筲之性”生来无善质,后天又无成善的可能。“中民之性”是绝大多数人的“性”(故又称“万民之性”或“民性”)。董仲舒认为:“民性”生来有善质而又未能善。因为“民性”先天含有阴阳两气:阴表现为“贪”,“贪”是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情欲,其势“如水之走下”,是产生一切罪恶的根源;阳表现为“仁”,“仁”是一种善质,但它还不是道德观念,只是后天成善的根据。因此,董仲舒认为,“民性”在后天有或成善,或成恶两种可能性。要使“民性”成善,就必须节制其情欲,而情欲的节制,则全赖于帝王对他们进行教化。通过教化,使人民“循三纲五纪,通八端之理”(所谓“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三纲”又是“天意”决定的。“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五纪”,即仁、义、礼、智、信五种道德规范。他重视仁和义,尤其强调义的重要性。他说“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也就是说“爱人”必先“正我”。他把“利”看作是“义”的大敌。“人之性,莫不善义,然而不能为义者,利败之也”。因此,要“正我”“为义”,就要不为利欲所驱,做到“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如果人人都明白这个道理,就能各安于自己所处的地位,不相互争利,国家也就可以安定。董仲舒这一套从天道到人性,从人性到道德的教化理论,目的是要统治者对人民灌输封建道德,加强精神上的统治,从思想上消灭“犯上作乱”的根源。他说“教化不立而万民不正”;“教化立而奸邪皆止”。

董仲舒还认为,吏为“民之师帅”,教化的统治术能否推行,关键在各级官吏。他要求选用“德教之官”,而不可“独任执法之吏”,他更反对当时“任子”和“訾选”的入仕制度。他认为选用官吏应以“量材而授官,录德而定位”为原则。只有贤能的官吏才能担当起教化人民的职责。于是他又提出了察举和兴办太学这两项政策建议。他向汉武帝建议,规定诸列侯和郡守每年在他们管辖的地区内,贡举贤士二人,以供朝廷考察录用。贡举贤能者赏,贡举不肖者罚。这样,诸列侯和郡守就会尽心访求贤才,天下的贤才也就能为朝廷所用。

董仲舒认为,朝廷求得贤才最根本、最可靠的办法,是兴办太学,通过教育培养贤士。他对汉武帝说,平日不培养士,而想求得贤士,就像玉不经过雕琢而要求玉有文彩一样;培养贤士没有比办太学更为重要的了。太学设在国都,在朝廷的直接管辖之下,聘请高明的教师培养天下的士人,经常地考问他们,以发展他们的才能,这样,英俊的人才就可以得到了。正由于太学培养出来的人才,受过系统的儒家经典的教育,选派他们担任各级官吏,便可以按照儒家的一套统治术去教化万民。所以董仲舒认为,太学是培养人才的场所,也是推行教化统治术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太学者,贤士之所关也,教化之本原也”。董仲舒由教化提出改革吏治,由改革吏治建议兴办太学,培养既忠君又善于治民的官吏,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加强封建中央集权制。他把春秋战国以来所形成的私家养士的风气,发展成由封建国家统一的养士制度,对中国古代教育是有贡献的。此后,太学就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学府之一。

参考书目
  1. 《汉书·董仲舒传》《春秋繁露》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