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论

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认为人的感知觉和思维等认识活动都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活动。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过程就是对它们形成映象的过程,也就是对它们进行认识的过程。无数的客观事物以各种不同的形式作用于人的各种感觉器官,引起感觉器官和感觉神经及神经系统中枢的相应活动,于是产生人的各种认识活动。

在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过程中,必须有客观事物的影响,否则就不能产生相应的反映活动。但应把反映的过程和反映的对象──客观事物加以区别。唯心论者混淆这种区别,以至把客观事物看成只是“感觉的复合”。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不是机械地、简单地决定于被反映的客观事物,而是在生活实践中,通过人与客观事物的相互作用而实现的。它受个人已有的生活实践经验的一定影响,又对人的生活实践起着指引的作用,并在生活实践中受到检验和发展。

近代传统心理学多以二元论或机械论的观点来理解心理,反对以辩证唯物论的反映论来理解心理。苏联心理学界在十月革命后试图以列宁所发展的反映论为指导,曾作过有益的试探。中国心理学界也试图以毛泽东发展的能动的反映论为指导进行工作。70年代末以来,中国心理学界对如何把反映论的原则应用到心理学研究上来有过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把人的整个心理活动,包括感知、思维、情绪和意志等都看作客观事物的反映,认为这样才符合反映论、决定论的原则。苏联心理学家中也有人把情绪和意志作为心理反映形式。另一种是把反映只限于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活动,认为科学的心理学要具体地解决不同的心理活动的性质问题,应该有自己的范畴和概念。这个争论是与心理活动范畴的分类问题直接联系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