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

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变革。土地改革在世界上大体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通过规定地主拥有土地最高限额、土地赎买等手段,对封建土地所有制进行的改革,其目的是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道路。另一种是无产阶级领导劳动农民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革命,其目的是为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准备条件。

中国的土地改革

在中国历史上绵延达二千余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是20世纪50年代初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被彻底消灭的。在此之前,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曾经领导农民进行了反对封建剥削制度的长期斗争。这一斗争是几千年来农民反封建斗争的继续。

历史背景

中国农民为了反抗地主阶级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从秦代的陈胜、吴广起,直至清代的太平天国,曾经举行过大小数百次的革命;而反对封建土地所有制,始终是农民革命的主要动因。太平天国宣布“凡天下田”由“天下人同耕”;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也先后提出“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口号,但由于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都未能真正解决土地问题。直至20世纪中期以前,中国广大农民仍处于封建地主阶级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之下。不足农村人口10%的地主、富农占有全国耕地面积的70~80%,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阶层,只占有不到30%的土地。地主阶级通过收取地租包括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钱租)和劳役地租以及高利贷剥削农民。他们每年从农民的收获物中,榨取五成以至七八成的高额地租;钱租则多超过地价的1/10。这不仅剥夺了农民的全部剩余产品,甚至侵占了农民的必要产品。贷款利率一般月利在三分以上,甚至高达十分,加以商业资本的剥削和苛捐杂税的负担,就使农民终年劳动而不得温饱,根本无力采用合理的生产技术,以发展农业生产。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受到帝国主义和官僚买办资本的维护,成为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支柱。正因如此,中国共产党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纲领,得到了农民群众和广大人民的拥护。这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一个重要原因。

过程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发展的各个阶段,制定了与各阶段的具体革命任务相应的土地政策,领导农民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斗争。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开展了减租减息、打击土豪劣绅、惩办不法地主、反对贪官污吏和反抗苛捐杂税的斗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在1927年8月7日中央紧急会议上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的方针,并于11月中央扩大会议上决定在革命根据地没收地主土地。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共同抗日,停止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斗争,实行减租减息政策(按原有租额减少25%,利率减到月息分半即年息18%);对汉奸地主的土地则实行没收,分给农民。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国内阶级矛盾重新上升到主要地位,中共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由减租减息改为清算、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1947年9月在全国土地会议上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消灭封建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新的历史条件,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全国新解放的地区有步骤地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改革的基本任务和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在土改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地主阶级的阶级路线,并作出了有关保存富农经济、保护工商业、正确划分阶级成分等具体规定,保证了土地改革运动的健康发展。到1952年冬,除台湾省和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土地改革的胜利,彻底摧毁了封建剥削制度,使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免除了每年要交给地主的约 350亿千克粮食的地租。贫农、雇农成为土地的主人,中农也解除了破产的威胁,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以1952年和1949年相比,全国平均粮食生产增长44.8%,农民购买力提高一倍,不仅根本改变了农民的经济条件和政治地位,而且为巩固工农联盟,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合作化,奠定了政治、经济和思想基础。

台湾省的土地问题原也十分尖锐。全省77.6%(63.3万公顷)的土地掌握在地主手里;而占全省人口88.3%的农户只占有22.4%(18.3万公顷)的耕地。台湾当局为了缓和农民和地主之间的矛盾,在不损害地主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对原有的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先是于1949年实行“三七五减租”,即规定地主向佃农收取的地租额不得超过主要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量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继而将日本统治时期日伪所占土地没收,售给缺地或无地的农民,自1951~1957年先后通过九期“公有土地放领”,将13.9万公顷公地售予28.5万农户。1953年开始收购地主限额以上的土地售给农户,地价分10年摊还。由于以上一些措施,自耕农由1952年的159.8万人增加至1980年的435.3万人,而佃农所占比重则由1952年的36%下降到1980年的7%。

其他国家的土地改革

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改革

资本主义国家中土地关系的变革是与资本主义在农业中的发展密切结合进行的。发生在15~16世纪的英国的“圈地运动”,实际上构成了资本原始积累的基础。当时贵族地主为了扩大牧场、发展绵羊饲养业,以适应毛纺工业发展的需要,用暴力把农民从他们的小块土地上赶走,而将土地圈围起来租给农业资本家或由自已直接经营。到19世纪70年代,由贵族地主占有的大土地所有制同资本主义租赁制相结合的土地制度已在英国占统治地位,农民则绝大部分沦为雇拥工人。

18~19世纪发生在欧洲和北美的土地改革,基本上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在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摧毁或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都比较彻底的国家,可以法国和美国为代表。法国在1789~1794年的资产阶级革命中,封建贵族的土地大部分被划分成小块,以10年分期付款的方式卖给农民。因此直至整个19世纪期间,法国农业中一直保留着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每个农户占有的土地面积大多为1~2公顷。这种小农经济是法国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较为缓慢的主要原因。美国原来封建势力很弱。独立战争胜利以后,部分贵族的领地即被分成小块售给农民。南北战争后,又废除了南方的奴隶占有制。1862年颁布的“宅地法”,规定移民交纳10美元手续费就可从西部获得160英亩(约合65公顷)的公有地,垦种5年即归移民所有,这一政策措施更大大加速了农场主经济和农业中资本主义的发展。

另一类是在基本保留地主所有制情况下进行的土地改革,以普鲁士为代表。19世纪初期普鲁士颁布的法令规定农民要交纳巨额赎金或把自己份地的一部分让给地主,才能成为土地所有者。其结果是农民因支付赎金和出让份地而赤贫化,大批土地转入贵族地主手中,其中一部分地主转变成经营地主。到19世纪60年代末,占农户总数28.6%的大、中农户拥有耕地面积的91%。地主的大土地所有制的扩大和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缓慢是普鲁士道路的特征。19世纪60年代日本的明治维新也只是使土地愈加被集中到地主、富农和高利贷者手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占领军为缓和日本国内阶级矛盾,于1946~1950年进行了“农地改革”,规定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土地以及在村地主 1公顷以上的出租地由政府以低价强制收购后,转卖给佃农;自耕农超过规定面积(一般为3公顷)以上的土地原则上也收购转售,同时规定地租的最高限额。结果才使地主所有制被基本消灭,95%的农户成为自耕农。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土地改革

沙皇俄国于1861年废除农奴制,1908年开始斯托雷平改革,结果都使地主、富农获得了更多土地。列宁认为只有土地国有,才能彻底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并有利于向社会主义过渡。1917年11月8日,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报告,通过了《土地法令》,宣布一切土地国有。将原来属于地主、皇室、教堂、寺院和官僚的土地共 1.5亿多俄亩(合1.635亿公顷)没收并无代价分给农民使用,使农民免除了原来每年向地主交纳的约 7亿金卢布的地租和土地债务。富农的8000多万俄亩(合8720万公顷)土地收归国有,后仍由富农经营。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存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它们在建国以后未实行土地国有化,而是没收地主土地,分归无地、少地的农民和农业工人所有,仅将一部分大地主的成片土地和森林、矿藏、河流等收归国有。

发展中国家的土地改革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因长期受外国殖民统治,前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占统治地位,非洲很多国家甚至还存在氏族部落经济。这些国家在取得独立后进行的土地改革,有的是在保留封建土地所有制前提下,将从大地主手中赎买的土地出售给农民。如印度于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废除“柴明达尔”制度(原指由殖民者指派向农民征税的中间人,后成为法定地主),规定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并有补偿地征收超额土地转卖给无地、少地农民。多数拉美国家的土改,也采取类似方式。还有一些国家进行了限制地租数额的租佃改革等。有的是实行土地国有。如阿尔及利亚等将原殖民主义的种植园收归国有;少数国家如缅甸等,对大地主(拥有土地超过50英亩,约合20公顷)的土地收归国有(通过赎买),卖给或租给佃农耕种。古巴和圭亚那等也采取类似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