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

可由人工或自动化手段加以处理的那些事实、概念和指示的表示形式,包括字符、符号、表格和图形等。数据可以在物理介质上记录或传输,并通过外围设备计算机接受,经过处理而得到结果。数据能被送入计算机加以处理,包括储存、传送、排序、归并、计算、转换、检索、制表和模拟等操作,以得到人们需要的结果。数据经过解释并赋予一定的意义之后,便成为信息。计算机系统的每个操作,都是对数据进行某种处理。所以数据与程序一样,是软件的基本对象。

数据类型

同一类型的数据,其各成分都具有相同的特性,可进行相同的操作。例如,整数、实数、复数和逻辑数,都有相同的数学特性和相同的内部表示法。在用高级程序设计语言书写的程序中,每一个变量、常量或表达式的值,都属于确定的数据类型。变量的所有可能取值,以及在这些值上可容许的操作,都由数据的类型在程序中显式地或隐式地规定。类型概念的明显特征,可以概括为:

(1)类型决定变量或表达式所能取值的集合;

(2)每一个值属于一个且仅属于一个类型;

(3)变量、常量或表达式的类型,都可以从其形式或上下义推断出来,而毋须了解运行时计算出来的具体值;

(4)每一种操作要求一定类型的操作数,并且得出一定类型的结果;

(5)一种类型的值及其规定的基本操作的性质,可由一组公理阐明;

(6)程序可利用类型概念去防止或表明程序中无意义的结构,又可用于确定在计算机中的数据表示和数据存取方法。在程序设计语言中引进类型的概念,可以集中刻划特性、易于维护;可以区分对象和运算的抽象特性,实现有关的特性,隐蔽内部细节;可以提高可靠性和易读性。

数据结构

由简单类型的数据构造出复合类型的数据的方法和表示(见数据结构)。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