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1977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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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10月7日苏联第 9届最高苏维埃第7次非常会议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除序言外,包括9部分,174条,对苏联的社会制度基础和政治基础,国家和个人,苏联的民族国家结构,人民代表苏维埃及其选举程序,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加盟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组织基础,审判、仲裁和检察监督,国徽国旗、国歌和首都,宪法生效和修改程序等,分别作了规定。

宪法宣称,苏维埃国家已经完成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已成为全民国家,苏联共产党是全体人民的先锋队,它的领导作用已经加强;苏联已经建成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是通往共产主义道路上的一个合乎规律的阶段。苏联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包括国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宪法还宣称,苏联考虑到它作为世界社会主义体系一个组成部分的国际地位,意识到自己的国际主义责任。

苏联由15个加盟共和国联合组成。自治共和国是加盟共和国的组成部分,自治州包括在加盟共和国或边疆区之内,自治专区包括在边疆区或州之内。

苏联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为:苏联最高苏维埃,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边疆区、州、自治州、自治专区、区、市、市辖区、镇、村人民代表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每届任期5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休会期间,由其常设机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行使其职权。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由主席1人、第一副主席1人、副主席15人(即每一个加盟共和国1人)、主席团秘书1人和委员21人组成。

苏联各级国家管理机关为:苏联部长会议,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边疆区、州、自治州、自治专区、区、市、市辖区、镇、村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苏联部长会议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对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在其闭会期间,对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

苏联各级法院为: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法院,州法院,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专区法院,区(市)人民法院,武装力量军事法院(见苏联法院组织)。州以上各级法院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军事法庭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选举产生,区(市)人民法院由区(市)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苏联总检察长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其他各级检察长均由苏联总检察长任命或批准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