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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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是:

(1)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权利主体

(2)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简称为权利客体

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为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制定各种法律规范以及实施这些法律规范来进行的。法律规范为人们设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这种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以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作用。所以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以与这一法律关系相适应的现行法律规范为前提。如果某种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恋爱关系)没有法律上的规定,那么就不是法律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才能对社会生活起调整作用。一般来说,法律规范本身并不直接导致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只是为这种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提供了一种模式,只有当作为法律规范适用条件的法律事实出现时,才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社会关系基本上可划分为两大类: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物质关系主要指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构成社会的基础。思想关系是通过人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它由生产关系所决定。有的法律关系,如财产关系、买卖关系,比较直接地体现生产关系;有些法律关系,如家庭成员间的非财产关系、公民与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政治生活方面的法律关系,并不直接体现为生产关系,但是作为上层建筑现象的法律关系,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一切法律关系都具有意志关系的性质。因为:

(1)任何法律关系中都表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既然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那末,一切法律关系就不能不受统治阶级意志的制约。

(2)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通常总是通过该法律关系的所有参与者或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即使有某些情况是由于某种法律文件的规定或某一事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一法律关系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必须通过该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意志行为才能完成。

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质,并不意味着否认法律关系归根结底决定于物质的生活条件。任何社会的法律关系,都不能不反映着该社会生产关系的特征。当一种社会经济形态被另一种社会经济形态所代替的时候,必然引起旧的法律关系的消灭和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永恒的、抽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同时,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也对法律关系具有影响作用。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政治观点、 法律观点、 道德观念、社会舆论等,都会在法律关系上得到反映。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其特征是:

(1)由表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法所规定和调整;

(2)属于社会主义思想关系的范畴,最终决定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

(3)目的在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