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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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从1954年起,先后制定、颁布过 4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简称《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并公布。它总结了中国人民1840年以来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经验,指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革命和建设目标,确立了新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见彩图)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共有7章60条。第1章总纲,规定国家的性质、任务和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民族政策、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人民武装力量的基本任务。第2章政权机关,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规定在普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规定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它的职权,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第3章军事制度,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军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民兵制度,并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第4章经济政策,规定国家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实行土地改革;国营经济为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扶助合作社经济;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在国营企业中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在私营企业中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第5章文化教育政策,规定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的方针和任务;提倡国民公德;发展自然科学;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社会科学;提倡文艺为人民服务;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发展人民广播和出版事业。第6章民族政策,规定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建设事业。第7章外交政策,规定外交政策的原则;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守法的外国侨民;给予由于政治原因而避难的外国人民以居留权。

实践证明,《共同纲领》规定的根本原则是正确的,符合中国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从1949年到1952年底,中国先后完成了除台湾省以外的全国统一,完成了土地改革,驱逐了帝国主义在华势力;进行了镇压反革命和各种民主改革,恢复了国民经济。《共同纲领》的全面贯彻实施,为中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准备了条件。

1949年9月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作关于《共同纲领》起草经过和纲领特点的报告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1952年12月24日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上,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提议,于1953年召开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建议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的准备工作。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3月23日,在这个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宪法草案初稿。会议决定接受这个初稿作为起草宪法的基础。宪法草案初稿经各大行政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组织的75个讨论组,计8000多人进行两个多月的讨论后,提出8000多条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1954年6月14日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在两个多月中,参加讨论的有一亿五千多万人,提出100多万条修改和补充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了再次修改,并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进行过两次讨论,最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1954年9月15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月20日,会议出席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由会议主席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1部宪法至此正式诞生。

1954年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共106条,具有下列特点:

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宪法贯串着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确认中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人民民主、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各族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是不可动摇的原则。但宪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国家机构形式的确定、少数民族在国家中的地位、公民权利的物质保证等,都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告:“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走社会主义道路,消灭剥削,是不可动摇的原则。但同时又根据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特点,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采取国家资本主义的各种形式,通过和平的道路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体现了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

1954年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本质上一致,所依据的原则也大致相同。但由于中国当时还处在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同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不同。因此,宪法主要是总结中国自身的历史经验、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的革命和建设经验,充分反映了中国历史的特点和过渡时期的特点,同时也参考和借鉴了外国特别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有益的内容,体现了本国经验和外国经验的结合。

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推动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前进,保证国家在符合国情的方式上胜利地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在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到1975年尚未结束,1975年宪法就是在这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制定出来的,是左的思想的产物。这部宪法在1975年1月17日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由于中国在1956年就已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宪法反映了这一事实,确认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原则。但是它的指导思想和一些具体规定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际上是有害的,表现在:

(1)它大量删减了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1954年宪法共有106条,而这部宪法只有30条。第 2章第4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5节“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只有1条;第3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原来的19条并成4条。这样就不可能发挥作为国家生活准则的国家根本法应起的作用。

(2)它的指导思想是所谓“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而所谓“革命”是具有着“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的特定含义的。这就是在国家根本法上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左倾错误观点和做法,就是要把“文化大革命”合法化,并要不止一次地继续开展“文化大革命”。

(3)它不仅错误地肯定了“文化大革命”,肯定了“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还错误地把所谓“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在国家根本法上固定下来,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

(4)它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也极不完备,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建制,改变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制度,这是不符合国情和人民愿望的。1954年宪法对各个国家机关的职权采取列举的方式,而这部宪法却不具体列举,并且取消了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和审判公开、辩护等制度。国家机构中虽列入“检察机关”,但“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也无异于取消。

(5)它缩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1954年宪法详细列出14条,1975年只简单概括为两条。1954年宪法着重规定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取消了。它还一反常规,先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然后才提出公民的基本权利。

1954年6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1975年宪法只实施了一年多,1976年10月粉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为了恢复和建全社会主义民主,修改1975年宪法就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由会议主席团公布。这部宪法对1975年宪法作了修改。

1978年宪法除序言外,共有 4章60条,在结构上和1954年、1975年宪法相同。在序言部分叙述了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规定了中国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和对国内外政策的基本指导原则。第1章总纲,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特别规定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和参加各项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的原则和具体措施。第 2章国家机构,规定得比1975年宪法具体、完备,恢复了检察机关,取消了其职权交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规定。第3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增加到16条,对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控告权和申诉权,专列一条作了详细规定。

1978年宪法是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一年多之后制定的。由于当时历史条件限制,还来不及全面总结建国3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十年内乱”期间左的思想流毒对宪法条文的影响,以致在这部宪法中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点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例如在序言中还用“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提法;对“文化大革命”仍采取肯定态度。在国家机构中,仍保留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名称;在公民基本权利中还继续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等。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决定在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这是中国第一次以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又通过关于修改宪法第45条的决议,取消了有关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规定。但是,由于1978年宪法存在缺陷较多,而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这部宪法进行全面的修改。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9月3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接受了这一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宪法修改委员会和它的秘书处成立后,经过广泛征集和认真研究各地方、各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于1982年4月,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11月2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根据全民讨论意见修改过的宪法修改草案,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决定。

1982年11月2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彭真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作了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分组审议了草案。12月4日,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日由会议主席团公布。

1982年宪法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合乎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它的诞生,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这部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的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共138条。它的基本精神是:

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宪法序言明确指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用国家根本法把实现国家工作重点的历史性转变固定下来。为了实现这一方针,宪法总纲部分确定了进行经济建设的基本国策,包括在坚持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把国家计划的统一领导和国营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结合起来;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等等。

在强调经济建设的同时,宪法高度重视精神文明的建设,把这种建设作为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任务。在宪法的总纲部分,对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文化建设方面,提出了明确的原则和具体的要求:发展教育事业,举办各种学校,发展各种教育设施,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以促进工人、农民的知识化和干部队伍的知识化,培养各种专业人才,提高全国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保护人民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发行等事业,以丰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等等,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建设方面,首先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根本的指导思想,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写在宪法序言之中。在宪法总纲中,又规定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以加强这方面的建设。此外,在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许多条款,实际上也同时包含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具体要求。这一切,都是为了使越来越多的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公民,从而树立起新的道德风尚。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宪法规定人民通过它的代表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它们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并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证公民享有广泛和真实的自由和权利。这些规定,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内容,而且规定得更加切实和明确,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等,都是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此外还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例如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宪法还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供了保证,它庄严地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要求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责任。并在第 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

宪法把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作为一项基本义务。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对于国家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于整个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宪法还总结了建国以来执行民族政策的历史经验,对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肯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完全符合全国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宪法宣布,由中国共党产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范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确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宪法规定中国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即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1982年宪法是中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也注意吸收国际经验;既考虑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因此,它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宪法。(见彩图)

1954年9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条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欢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 1982年11月2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彭真代表宪法个性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会场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