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农民主政权

浏览

亦称苏维埃政权。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工农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联盟的政权。政权性质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

概况

1927年国共合作的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发动了一系列的武装起义,先后在农村建立起十余块革命根据地,并在根据地建立了苏维埃政权。1931年l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毛泽东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兼人民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布,苏维埃政权属于工人农民和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他们都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政权管理,而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则没有参加政权的权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任务是:打倒帝国主义,消灭地主阶级,推翻国民党军阀政府,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政权,为数万万被压迫被剥削的工农兵士及其他被压迫的群众的利益而奋斗,为全国真正的和平统一而奋斗。

广东省海丰县群众举行庆祝苏维埃政府成立大会的盛况

工农民主政权的创建是中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开端。在工农民主政权的辖区内,工农劳动人民翻身解放,积极参加政权管理,动员和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支持革命战争。1934年10月,第五次反“围剿”失败,中央红军开始长征,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随同迁移。南方各省留下的地方工农民主政权和武装力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紧密团结,继续坚持游击战争。1935年10月,中央红军和苏维埃中央政府经长征到达陕北,11月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负责统一领导西北地区的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战争爆发后,1937年9月,西北办事处改为抗日民主制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工农民主政权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1934年1月22日~2月1日)

工农民主政权的中央政权机关

包括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和苏维埃中央政府。

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各省、中央直属县(市)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它的工作通过会议进行,每 2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延期或召开临时代表大会。在开会期间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设秘书处等机构协助主席团工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

包括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受其领导的主席团、人民委员会、最高法院和审计委员会。

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执行委员会也是通过会议进行工作,每6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延期或召开临时会议。1934年2月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增设了主席团,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主席团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委员会,是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负责指挥全国政务。人民委员会由人民委员会主席(第一届还有副主席)及各人民委员部的人民委员(即部长)和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组成。人民委员会的主席、各人民委员及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中选任。人民委员会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并按时报告工作。人民委员会下,先后设立有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教育、内务、司法、国民经济、粮食等人民委员部和工农检察委员会(第一届称部)。各部、委根据本身的任务和职权,设立若干局、处、会等机构来协助人民委员管理本部的各项工作。各人民委员部内还设立部务委员会,作为该部的讨论和建议机构,人民委员为部务委员会的当然主席。人民委员会下,还设有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国家政治保卫局。1932年3月,增设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直属财政人民委员部,独立执行业务。同年4月,增设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7月又增设劳动与战争委员会。

最高法院,是工农民主政权的最高审判机关。正、副院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院内设民事、刑事、军事法庭。在最高法院建立前,设立临时最高法庭代行最高法院职权。

审计委员会,是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增设的,负责审核国家的岁出岁入及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审计委员会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委员5~9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各l人。

总务厅,是苏维埃中央政府管理日常行政事务的机构。

工农民主政权的地方政权机关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将苏维埃地方政权统一划分为省、县、区、乡(城市)4级。

乡、城市苏维埃

它是工农民主政权的基层政权。乡苏维埃由全乡选民选出的代表组成。设主席 l人,大乡可设副主席 1人(后设主席团),下面不分科,有临时事务时,临时组织委员会进行工作。城市苏维埃在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选出主席团,再由主席团选出正、副主席各 1人,下设内务、劳动、文化、军事、卫生、粮食、工农检察、土地等科及总务处,分管各项工作。1933年12月,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后,城市划分为中央直属市(相当省)、省属市(相当县)、县属市(相当区)、区属市(相当乡) 4种。县属市下可划分若干市区(相当乡)。此时基层政权则有乡苏维埃、市(区属市)苏维埃和市区苏维埃 3种。基层苏维埃在主席团下,根据乡和市、市区不同情况可分别设立20多个经常性和临时性委员会,分管各项工作。基层苏维埃主席团,在苏维埃代表中指定若干人为代表主任,负责领导与其居住相近的其他代表,同时又将辖区内全体居民分别划归各个苏维埃代表领导,使每个代表与一定的居民保持固定的联系。基层苏维埃政权通过这些制度和办法,把辖区内的全体人民严密地组织起来,共同执行苏维埃政权的各项任务,使苏维埃工作具有雄厚的政治力量和坚实的群众基础。“这是苏维埃制度优胜于历史上一切政治制度最明显的一个地方”(《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336页)。

省、县、区苏维埃

省、县、区三级政权机关的组织机构基本相同。各级均由同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再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团和正、副主席。执行委员会下设土地、财政、劳动、军事、文化、卫生、工农检察、粮食、内务、裁判等部及总务处,分管各项工作。国家政治保卫局在省、县两级设分局,在区设特派员。省、县、区执行委员会和城市苏维埃,均可设指导员以指导和巡视下级工作。省、县、区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和城市苏维埃主席团,均可设技术书记 1人,办理主席团的文字工作。

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颁布后,省、县、区三级执行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增加了国民经济部和教育部,撤销了文化部和卫生部,其工作分别划归教育部和内务部负责,工农检察部改称工农检察委员会。省增设审计委员会,不再设军事部,其工作归省军区指挥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