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浏览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的形式之一。广义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以及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名称有条例、章程、规划、规定、守则、命令、指令、指示、决议、决定、纲要、办法、方案、通告、通知、细则、措施、要求和意见等。各国宪法大都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中有权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行政法规必须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将被权力机关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法规,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授权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各项国家事务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多次适用性等特点,其制定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是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广泛性决定了行政法规内容的广泛性,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和行政监督等各个方面。在效力等级上,全国性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其他法律相抵触,但它高于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必须以全国性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与其相抵触。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按照不同标准,行政法规可以分为若干类。根据行政管理的发展过程,分为行政组织法规、行政行为法规和行政监督法规;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内容,分为军事行政法规、外事行政法规、公安行政法规、民政行政法规、司法行政法规、文教行政法规等;根据行政法规的不同作用,分为行政程序法规和行政实体法规等;根据行政法规的目的,分为执行性法规、补充性法规、自主性法规和试验性法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的制定,根据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由国家行政机关主管业务部委提出行政法规草案,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和职权的要协商一致,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协调;行政法规草案拟定后,需送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由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行政法规一般都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报》之中。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