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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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立的审判机关,属于国家审判体系的专门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创建初期,在中国工农红军中就设有军法机构。1931年9月1日,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颁布过《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统一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红军各级部队及地方武装指挥部,组织军事裁判所,审理红军中的刑事案件。抗日战争时期,军事裁判所改为军法处。1939年,八路军政治部颁布的《军法处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军法处建立在各师、旅、军区、军分区及后方留守处政治部内。195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根据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全军各级军法处改为军事法院,纳入国家审判机关的体系。

军事法院分三级设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一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为一级,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为一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其他各级军事法院对本级政治机关负责。各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军事法院监督。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军事法院的任务是,审判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和依照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案件,惩办危害国家和损害国防能力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以保卫祖国安全,维护国家法制和军队秩序,巩固部队战斗力,保护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军事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军队人员忠于社会主义祖国,恪守职责,自觉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军事法规。

军事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审判活动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实行公开审判、辩护、回避、合议、两审终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制度和程序,并与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