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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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权利,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者有权控制和处理自己的作品,有权分享因作品被使用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是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形成的现代版权概念。英国1710年4月10日生效的《安妮女王法令》被认为是世界上第 1部版权法。该法对欧洲及世界各地以后的版权立法影响较大。此后不久,丹麦于1741年通过版权法,西班牙于1762年、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3年、德国于1794年、俄国于1828年也先后制订了版权法令。中国由于封建专制主义势力比较顽固,商品经济不发达,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和现代版权观念的产生较晚,直到1910年才制订版权法,即清宣统二年的《大清著作权律》。中华民国时期,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分别于1915年和1928年通过了版权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订了一些保护作者正当权益的政策文件,版权立法很不健全。1985年成立的国家版权局,正在起草版权法。

各国因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观念不同,版权立法的原则和对作者保护水平亦不相同,但版权法包含的内容大体相似。一部版权法一般在以下几个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1)版权的主体 (可以享受版权的个人和法人);

(2)版权的客体(可以给予版权的作品);

(3)版权的内容(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4)版权的归属;

(5)版权的保护期限;

(6)版权的继承

(7)版权的转让或使用许可;

(8)版权的限制;

(9)侵犯版权及其处罚;

(10)版权管理(或登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