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的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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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作为物质生产主体的劳动者的生存、延续和发展的运动。劳动力生产是劳动者的生存、成长和劳动能力的培养、教育或训练;劳动力再生产就是活的个体的保存和延续,劳动能力的恢复、更新和发展。

劳动力再生产,也分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劳动力再生产在扩大的规模上进行,属扩大再生产。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又分外延的扩大再生产与内涵的扩大再生产。前者指劳动者人数的增加,后者指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特别是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应以内涵的扩大再生产为主,大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有计划地控制劳动者数量的增加。

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必要条件,是劳动者个人的生活消费。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消耗的脑力和体力,只有经过适当的休息和个人生活消费(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需要),才能恢复。保证社会生产有源源不断的劳动力,也必须通过个人消费,使劳动者能繁衍后代。劳动者素质的提高,除了依靠教育和训练外,也要以较多的个人消费为物质基础。

在劳动者的劳动中,用于维持自己和自己家庭成员生活、学习的必需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在手工操作为基础的小生产中,必要劳动全部由劳动者自己支配,劳动能力的培养,也是劳动者个人的私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方面,由于以机器体系为基础的社会化大生产对劳动者提出了新的、统一的智力和体力要求。使用机器的劳动者,不仅要年龄适当,身体健壮,而且要有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旧的、以传授劳动技巧为目的的培养劳动能力的私人的、家庭的方式,就不能适应新的需要了。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社会产品的有计划的分配,产生了新的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方式,即社会化的方式,如免费教育、免费医疗、丧失劳动力的救济和老年保险等。必要劳动中就有一个不断增大的部分由社会支配。社会通过税收或其他方式把劳动者必要劳动的一部分集中起来,然后以免费教育、免费医疗、丧失劳动力的救济和养老金等方式付给劳动者。

劳动力是社会生产的基本条件之一,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也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基本内容之一,这对于社会主义生产来说,也是适用的。但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条件,与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条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是商品,劳动者不过是劳动力商品的承担者和出卖者,劳动者及其家庭的需要,只有在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限度内,才被视为是必要的。因此,劳动者及其家庭的消费,只能以劳动力的价值为限。一般说来资本家不会容许劳动者及其家庭的消费超过这个最高限度。不仅如此,资本家为了榨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还尽量把工资压低到维持劳动者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以下,致使劳动者的劳动力有时在萎缩的状态下维持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已不是商品,劳动者也不再作为劳动力的出卖者存在。由于生产资料变成了公有财产,劳动者不仅是自己劳动力的承担者和所有者,而且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和社会的主人。因此,劳动者及其家庭的消费范围大大扩大了。它不再受劳动力价值狭窄范围的限制,而扩大到“为个性的充分发展所必要的消费的范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