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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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建立的国际组织

成立经过

1942年1月1日,中、苏、美、英等26个反法西斯同盟国家代表在华盛顿签署《联合国家宣言》,保证继续对德、日、意等轴心国协同作战。“联合国”一词,是在1941年12月起草宣言过程中,由美国总统F.D.罗斯福提出的。美国认为,只有建立一个以几大国组成的国际安全机构为核心的单一的普遍性国际组织,才能维持战后世界秩序和国际和平。1943年10月30日,中、苏、美、英四国在莫斯科发表《普遍安全宣言》,提出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1944年8~10月,苏、英、美三国代表和中、英、美三国代表先后在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谈,讨论和拟订组织联合国的建议。1945年4月25日,来自50个国家(波兰因故未参加)的282名代表在美国旧金山举行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6月26日,51国代表签署《联合国宪章》(波兰事后补签)。宪章规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定实质性问题时采取“大国一致”规则,即中、法、苏、英、美 5个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同年10月24日,联合国正式成立。51个宪章签字国为创始会员国。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之一,但由于美国的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直到1971年10月才得到恢复。(见图)

 邓小平在联合国第6次特别会议全体会议上发言(1974年4月10) 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促成社会进步和在更大自由中的更好的生活水平。联合国遵循下述原则:“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它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各会员国应该用和平的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采取的一切行动应给予一切援助”、“宪章任何规定均未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机构及其作用

主要机构有 6个:

(1)大会:联合国主要的审议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宪章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政治、经济、社会、托管、法律等问题,并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

(2)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的机构。在联合国各机构中,只有安理会有权作出根据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定。安理会由中、法、苏、英、美 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常任理事国在实质性问题上拥有“否决权”。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大会权力之下负责协调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的工作,研究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事项,并就这些问题向大会、各会员国和专门机构提出建议。

(4)托管理事会:负责监督托管领土的管理,以促进托管领土的自治或向独立方向逐渐发展。

(5)国际法院: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

(6)秘书处:任务是为联合国其他机构服务,并执行这些机构制定的计划和政策。秘书处的首脑是秘书长,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

《联合国宪章》签字仪式

联合国其他机构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机构有: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等。这些机构在促进世界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的发展和保护妇女儿童、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表1)。

总部及机关刊物

联合国总部设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欧洲办事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大会、安全理事会和其他机构的会议,通常都在总部举行。总部机关刊物有《联合国纪事月刊》、《联合国年鉴》等。

表1 表2

截至1986年6月,联合国共有159个会员国(表2)。

参考书目
  1. Office of Public Information,Everyman’s United Nations,United Nations,New York, 1968.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