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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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在1921年开始实行的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经济政策。因俄文缩写字头读音而简称“耐普”,为别于国内战争时期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而定名。1921年内战结束后,国内经济破坏严重,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不利于调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阻碍经济的迅速恢复,不再为农民所接受。在伏尔加河流域和西伯利亚的一些地区出现农民暴动,喀琅施塔得也发生了水兵叛乱。В.И.列宁指出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使苏维埃政权在1921年春天遭到严重的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为巩固工农联盟,发展工农业生产,给社会主义经济奠定基础,1921年3月,俄共(布)第10次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建议,决定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向新经济政策转变。

政策内容

新经济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以征收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农民按国家规定交纳一定的粮食税,超过税额的余粮归个人所有。1921年4月,政府宣布1921-1922年度粮食税额为2.4亿普特,约为1920-1921年度收集额 4.2亿普特的一半,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1922年,政府通过《土地法令大纲》,允许农民自由使用土地和在苏维埃监督下出租土地和雇佣工人。

在流通方面,1921年5月,苏维埃政权通过关于交换的法令,宣布实行产品交换。国家通过合作社组织工业品同农民手中余粮直接交换。同时,允许私人在地方范围内进行商业往来。后因国家没有足够的工业品可资交换,遂放弃产品交换的作法,并取消商业的地区范围限制,允许私人自由贸易。为了促进市场贸易,1921年10月,政府重建国家银行,统一管理货币流通事务。1922~1924年,实行货币和财政改革,稳定卢布价值,规定工商业税额。

在工业方面,一切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厂矿企业仍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经营。而中小企业和国家暂时无力兴办的企业则允许私人经营。1920年11月,人民委员会发布租让法令,允许外国资本家在苏俄经营租让企业或同苏维埃国家组织合营股份公司。1921年5月17日,国家把一部分小企业发还原主经营。7月又决定把一批中小工厂和商店租赁给本国的合作社或个人。这些租让和租赁企业由私人经营,所有权属于国家。承租者必须接受国家监督指导,遵守苏维埃法令,按期交纳租金或按协定提交一定比例的利润,到期把企业完好地交还苏维埃国家。苏维埃政府准许承租者雇佣工人、职员,协助他们获得原料,并保证不单方面撕毁合同。由于种种原因,租让制和租赁制企业在苏联未得到发展。

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恢复,国家企业和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也作了改变。国家企业按部门组成托拉斯,受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下属中央工业处管理领导。各托拉斯独自进行经济核算,托拉斯的财产属于国家,但国家非经合同协议无权动用托拉斯的财产和产品。托拉斯的财务和商业活动独立。职工由各企业自行招用,不再由国家统一调配。劳动义务制被废止。1921年9月,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工资级别问题的规定,改变过去的平均主义作法,实行按生产率高低确定工资级别的制度。免费分配和低价供给产品的作法相继取消。1921年10月,政府发布法令给予合作社以完全独立经营的权利。

执行结果和历史意义

新经济政策的实行,重新建立了工业与农业之间正常的经济联系,巩固了工人阶级同农民的联盟,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受到广大人民,特别是农民的欢迎,使1921年的危机迅速得到克服。国民经济到1925年基本恢复到战前水平,并顺利向前发展。虽然资本主义势力有某些增长,但无产阶级仍然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1925年,工业中的非社会主义成分占26.7%,批发商业中占12.1%,零售商业中占44.1%。据估计,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耐普曼”)连同他们的家属在1926年大约有230万人,仅占全国居民的1.6%。

新经济政策是列宁根据苏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苏维埃俄国存在着宗法式生产、小商品生产、私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5 种经济成分。其中占优势的是小商品生产。列宁提出的新经济政策是使小生产占优势的经济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政策,是依靠工农联盟建设社会主义的政策,是利用商品生产和市场贸易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政策。新经济政策在保证经济命脉掌握在无产阶级国家手里的前提下,允许资本主义成分,特别是国家资本主义成分的一定发展。它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列宁选集》第4卷第527页)的政策。新经济政策为在苏联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了有利条件。新经济政策的一些原则和经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

对于新经济政策的结束时间,史学界有不同意见。一说为30年代中期,苏联宣布建成社会主义之时;另一说为1929年,苏联农业全盘集体化开始之时。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