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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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之际新兴起来的一种选拔官吏的制度。魏晋以后,封建政权利用九品中正制品第人才,录用官员,清要官职被门阀世族垄断。南北朝时期,寒门庶族政治势力逐渐扩大。北周时,“选无清浊”。隋朝建立后,九品中正制废弛,但以秀才、明经等科课试选士的做法仍沿袭下来,隋炀帝杨广又置进士科,科举制逐渐形成,并在唐代获得进一步发展。这一制度,被唐以后各代封建王朝所承袭,并为古代朝鲜和越南所仿效。科举制在清朝末期被废止。

唐初历高祖、太宗、高宗、武后各朝,科举制日益趋于完整。唐制取士分制科和常科。制科由皇帝特旨召试,以待“非常之才”。制科主要试对策,科目繁多,比较常见的有直言极谏、贤良方正、博学宏词、才堪经邦、武足安边等科。应制科对策及第,高者授以美官,其次仅予出身。现任官吏也可应制科,而且可以一再应试。常科的科名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比隋代有所增加。此外,唐玄宗时还一度置道举(试《老子道德经》、《庄子》,还有童子(限十岁以下)举等。常科以明经、进士二科最为重要;玄宗以后,进士科占突出的地位。唐中叶以后,官僚虽位极人臣,如果不是进士科出身,“终不为美”。因为这种新的选举制度是分科举人,故名之为科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相比,科举制的特点是不再以家世,而是通过考试选拔官员,它的产生为寒门庶族地主开辟了仕途。

雁塔进士题名帖(拓片)

除间或因事停举外,唐代一般每年都设科取士。报考的人来自各级学馆者,称生徒,由学馆荐举学成者,送尚书省参加考试;未入学馆而直接来自州县者,称乡贡,他们首先自己在州县报名,经州县考试及格后,举送到尚书省参加礼部(开元二十四年以前则为吏部)主持的考试(亦称省试)。

明经科主要试帖经,即择所习之经掩其两端,中间仅露一行,用纸贴遮掩其中部分字句,以测试应考者记诵经书的能力。此科主要试记诵,易于应付,三十岁考中的人已经被看作“老明经”了,因此地位不如进士科。隋朝的进士科仅试策,唐太宗时曾加试经、史,唐高宗末又加试贴经、杂文。杂文最初是指箴、铭、论、表之类,天宝年间始专试诗赋,并作为录取的主要标准。每年应举者少则八九百人,多则一二千人,而其中能及第者不过十余人以至三十人左右。考试分上、中、下三等,中等以上为及第,下等即落第。由于举子多而录取名额少,终身不第的居大多数。因为考中进士非常难,一旦登第就闻名士林,所以进士及第被社会称作“成名”,亦比作“登龙门”,意味着可以在仕途上飞黄腾达。

明法科试律令,明算科试《九章》、《夏侯阳》、《周髀》等数学著作,明书科试《说文》、《字林》等字书,这三科是选择专门人才,录取后只在和专业有关的机构任职。唐代应考秀才科者极少,及第者屈指可数。

唐代科举考试并不糊名。应考者姓名对主司是公开的。进士科的应试者,多在礼部试之前,把自己的文学作品编录成卷轴,投献给主考官及有地位的人物,以表现自己,并争取有力者的推荐。唐初以吏部的考功郎中主持贡举。贞观以后,则由考功员外郎主持。开元二十四年(736),考功员外郎李昂为举人所责骂,玄宗以员外郎位望较轻,遂改由礼部侍郎主持科考,以后成为定制。也有由其他官员来作主考官的,称为“知贡举”。及第进士称主考官为“座主”,自称“门生”,同时及第的进士称“同年”,进士彼此互称“先辈”。礼部试一般是正月考试,二月放榜。开元中,礼部考试毕送中书门下详覆,但详覆有时于放榜之前进行,有时于放榜之后进行。放榜之前礼部将录取名单进呈宰相征求意见,称“呈榜”,宰相如不同意,可以改动。详覆之制屡兴屡废。若遇科场生事,皇帝即令覆试。录取者覆试不中,主考官往往因此被贬官。

贡士如科举考试通过,仅取得进士及第或明经及第的出身,尚不能正式入仕。只有再通过吏部铨试,才能释褐除官。故吏部试亦称“释褐试”。吏部铨选主要以身、言、书、判选人。身指体貌丰伟,言指言辞辩正,书指书法遒美,判指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则先以德行取;德行一样,则先取才能。

武则天执政时期,曾进行殿试,并创立武举;吏部试一度糊名。武举之制始于长安二年(702)。州县以下习艺者每岁如明经、进士之法选送于兵部,进行课试。所试科目有: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等;又有马枪、翘关、负重、身材之选。上述各科考试通过,兵部即可除官给禄,不必如文官须再经过吏部试才能释褐任职。唐代武举亦为常选,但远不如进士、明经等科重要。

隋朝和唐朝前期初行科举制时,曾经起了抑制门阀、奖拔寒庶的进步作用;但同时也导致举子趋附奔竞的风气,这种风气随着全国吏制的普遍趋向败坏而日益严重。甚至发生过漏泄考题、冒名顶替的科场舞弊现象。尤其严重的是座主、门生、同年相互援引,结为朋党,大大败坏了宦风。如李宗闵与牛僧孺就是同年进士,并且同年登制科,两人即牛党之魁(见牛李党争);又如令狐楚、萧俛与皇甫镈亦有同年之谊,三人遂成穆宗朝的牛党中坚。随着科举制弊端的产生,其为中小地主广开仕途的作用亦大大降低。有的时候,“榜出,率皆权豪子弟”,出现了“贡举猥滥,势门子弟,交相酬酢,寒门俊造,十弃六七”的严重情况。为克服这些弊病,宋代科举考试采取了糊名、誊录等作法。

唐穆宗和敬宗时,都下令“名登科第,即免征徭”。唐武宗时,更明确规定进士科出身的人称“衣冠户”,有免除差科色役的经济特权。唐代“衣冠户”是宋代官户的前身。

五代时,中原列朝都承袭唐朝的科举制度,惟“偏方小国,兵乱之际,往往废坠”。

宋初太祖、太宗、真宗等朝,在革除唐代科举制弊病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相当完整、严密的科举制度,成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熙宁四年(1071)前,有贡举、武举、童子举、制举等。贡举又设进士、明经诸科(包括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传、三礼、学究、明法等科)。熙宁四年,废罢明经、诸科,命诸科举人改应进士科,又另设新科明法。后又废制举。元祐后,进士科分为诗赋进士、经义进士两科,一度设经明行修、八行、宏词等科。南宋时,进士一般仍分诗赋进士、经义进士。另有武举、制举、博学宏词科等,但应举及登科人数都很少。终宋一代,科目呈现逐步减少趋势,进士科愈益成为最主要的科目,士人皆以进士科登第为荣。

宋《宝祐四年登科录》书影

宋代实行解试、省试、殿试等三级考试制。解试又称乡贡,由地方官府考试举人,然后将合格举人贡送朝廷。解试包括州试(乡试)、转运司试(漕试)、国子监试(太学试)等几种方式,每逢科场年,在八月十五日开考,连考三日,逐场淘汰。举人解试合格,由州或转运司、国子监等按照解额解送礼部,参加省试。省试由尚书省礼部主管,在春季选日考试各地举人,分别科目连试三日,合格者由礼部奏名朝廷,参加殿试。自开宝六年(973)开始,由皇帝亲临殿陛出题考试礼部奏名合格举人,并重定名次。从此,每次省试后,必定举行殿试,殿试所定名次与省试有所不同,举人殿试合格才算真正“登科”。除解试、省试、殿试外,南宋四川还举行与省试相当的类省试,以照顾远离临安的四川举人。为了防止各级考试的考官作弊,规定有关官员的子弟、亲戚、门客应试时必须回避,另派考官设场屋考试,称“别头试”。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科目和身分的举人,实行不同的考试方式,有牒试、帘试、附试、同文馆试、锁厅试、比试、拍试、刑法试等。

各级考试的考试程式逐步完备。如省试,在开考前数日,考官全部同时进入贡院,开始进行考试准备工作,在考试期间不得私自外出或会见亲友,称锁院。举人向贡院交纳试纸和家状,加盖官印。在考场内,举人按座位榜对号入座,座位上标明举人姓名;官府刻印试题及注解,分发举人,举人纳卷后,封弥院负责密封试卷卷头,亦即将举人姓名、乡贯糊住,或截去卷头,编成字号;誊录院负责誊写出试卷副本,对读所校勘副本使无脱误。考官根据副本批分定等,再送复考官及知举官复审并最后决定名次。

省试时,朝廷委派权知贡举一员,主持该次考试。为分割事权,又委派权同知贡举二至三员协助。另外,选派贡院监门官数员,巡察院门,谨视出入;编排试卷官、封弥卷首官各数员,负责编排试卷字号、密封卷头及考官所定等第;誊录官、对读官各数员,负责誊写和核对该卷副本;每五百名举人又设点检试卷官一员,按课题(经义、诗、赋、论、策)分房考校试卷,批定分数,初定等第;参详官负责复查点检试卷官所定等第和批分。殿试时,增派详定官数名,负责详审初考和复考官所定试卷等第。

参加科举考试的各科士人,通称“举人”。举人登科便授官,不再称举人,应试不合格则须再次应举。举人没有出身,只享有免除本人丁役、身丁钱米的特权;曾赴省试的举人,可以赎免徒以下的公罪和杖以下的私罪。举人殿试合格,按五甲授予本科及第、出身或同出身等身分。前三名依次为状元、榜眼、探花。殿试放榜,举行唱名仪式,皇帝临殿,由知举官依照甲次、名次宣唤中第举人姓名,当殿授予出身,并各赐绿袍、笏、靴等。新及第人选日期集,赴闻喜宴,编同年小录等。

宋代科举向士大夫广泛开放,除严禁有“大逆人”近亲、“不孝”、“不悌”、“工商杂类”、僧道还俗、废疾、吏胥、犯私罪等人应试外,对于各科举人,不重门第,只要文章合格,就可录取。每次殿试录取的举人总数,比唐代礼部试要多十倍左右,大多数举人出身于一般地主和殷富农民,还有部分工、商子弟,世代官宦的子弟居于少数。

朝廷还禁止及第举人与知举官结成“座主”或“师门”与“门生”的关系,防止考官为非作歹,与举人结成朋党;禁止台阁近臣在知举官入贡院前,“公荐”自己所熟悉的士人,或“嘱请”知举官录取某一举人;禁止举人在试场夹带文字、暗传经义或点烛等,严防作弊。

宋代科举制曾经起过一些积极作用。许多杰出的政治家、经学家、文学家、科学家等均由此途选拔出来,在客观上也推动了文化教育育的发展。

辽金元

辽王朝取得燕云十六州以后,即曾在汉人聚居区开科取士。圣宗统和六年(988)起,辽政府参照唐、宋之制,逐渐将科试制度化。科目以词赋为主。考试分乡试(州县试,中式者称乡荐)、府试(中式者称府解)、省试(礼部试),亦尝用殿试之制。在推行科举制的最初二十年中,每科不过取数人;后来逐次增加,多至一百数十人。辽代后期三年一试基本成为定制。辽代政府禁止契丹人应试。但从西辽德宗耶律大石举天应五年(1115)进士一事可知,到辽末,上述禁令实际上已经废弛。

金代采取科举形式擢用汉士,始于灭辽之前。初无定数,亦无定期。天会六年(1128)定“南北选”制。辽朝旧土儒士试词赋,北宋旧土儒士试经义,分别称为“北选”和“南选”。未久又定三岁一试之制。考试分为乡试、府试和会试(礼部试)三级。金熙宗时,南北选各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海陵王时,增设殿试;并南、北选为一;并曾一度罢废经义科。章宗时取消乡试。府试地点,最初有三处,后来逐次增加为六处、九处、十处。取录进士人数,1160年后,每次都在五百人以上,最多时达到九百余人。取士科目除正科(即词赋和经义)外,还有制举、宏词科以及杂科(经童、律科、策试等)。此外还有武举。世宗时又设立女真进士科,以女真文字试策、诗,同汉人进士三年一试之制,称“策论进士”。

元朝前期曾多次议行科举,但都未实行。至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才正式宣布恢复科举制度,次年即举行考试。此后每三年一次(至元年间曾停科两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道。全国共设十七个乡试科场,分布在京城、中书省直属行政区以及各行省的省治所在地。总共录取三百人,其中蒙古、色目人、汉人、南人各七十五名。会试在乡试次年举行,定额一百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二十五名。次月举行殿试,分两榜公布,蒙古、色目人为右榜,汉人、南人为左榜,各分三甲,赐进士及第(右、左榜各一人)、进士出身及同进士出身,并授以官职。考试时的命题答卷,基本上以程朱理学(见理学)对儒家经典的阐释为依据。蒙古、色目人必须以汉文应试,但试题较汉人、南人为易。元朝科举所取录的人数和进士的地位,都要低于前代。

明代选拔官吏,虽以岁贡、荐举、进士分为三途,但偏重进士。朱元璋即吴王位后不久,即下文武二科取士之令。洪武三年(1370)诏设科举,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四年,定三年一举。六年旋令罢去,改行荐举。十五年复设科举。十七年始定科举之式,命礼部颁行各省,后遂以为永制,十八年廷试,擢一甲进士为翰林院修撰,二甲进士为翰林院编修或检讨,进士入翰林自此始,使进士观政于诸司,其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衙门者,称庶吉士,进士之为庶吉士,亦自此始。其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者仍称进士。观政进士之名亦自此始。英宗天顺二年(1458)起,规定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南、北礼部尚书、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明代宰辅一百七十余人,由翰林进者,十居其九。

科试每隔三年举行一次,分乡试、会试、廷试三级。乡试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举行。南、北直隶由京府,各省由布政司主持。逢子、午、卯、酉年为正科,遇庆典加科为恩科。考期在八月,故乡试亦称秋闱或秋试。凡国子学生员及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儒士之未入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由有司保举,均可应考。学官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之丧者,俱不许应试。中式者为举人,其第一名通称解元。嘉靖五年(1526),乡试除录取正卷外,另取若干名,谓之副榜。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明初只两京乡试简派翰林官主考,各省则由教官充任。万历以后,始定翰林或科、部官派往。提调一人,在内学官,在外布政司官。乡试之额,洪武十七年诏不拘额数,洪熙元年(1425)始有定额,其后渐增。隆庆、万历、天启、崇祯间,南北直隶增至一百三十名,他省无出百名者。(见彩图)

顾宪成应明万历四年(1576)应天府乡试试卷

会试于乡试次年在京师举行,由礼部主持。逢辰、戌、丑、未年为正科。若乡试有恩科,则次年亦举行会试,称会试恩科。考期在二月,故会试亦称春闱或春试。各省举人均可应考。中式者为贡士,其第一名通称会元。永乐四年(1406)起,会试有副榜。正统后,中副榜者不参加廷试。举人不第,入监而选者,或授小京职,或授府佐及州县正官,或授教职。会试主考二人,初由礼部临期具奏,于翰林内钦命简任,天启二年(1622)后,以二辅臣典试,成为常例。同考初为八人,正德六年(1511)增至十七人,后增至二十人,其中翰林十二人,科、部各四人,至明末不变。会试之额,初无定制。成化十一年(1475)后,定为三百名(题请及恩诏加取者不在其中)。礼部会试考房,称礼闱。初制,礼闱取士,不分南北。洪熙元年,南人北人分房取中,名额有定,谓之南闱、北闱。宣德、正统间,又分南、北、中闱。南闱,包括应天及苏、松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北闱,包括顺天、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中闱,包括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及凤阳、庐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三闱取中的比例,南取一百六十五名,北取一百零五名,中取三十名,自弘治二年(1489)从宣德、正统间旧制起,除正德三年一度更动外,嗣后相沿不改。

廷试即殿试,紧接会试后举行。初为三月初一,后大都定为三月十五。会试中式者均可应考。以一、二、三甲为名次。一甲止三人,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和探花授翰林院编修。第二、三甲各若干人,均赐进士出身,其第一名通称传胪。二、三甲考选庶吉士者,皆为翰林官。其他或授给事、御史、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太常、国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廷试由皇帝主持,用翰林及朝臣文学之优者为读卷官,共阅对策,拟定名次。

乡试、会试均分三场,初场试《四书》义三道,经义四道。后三日考第二场,试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又三日考第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四书》、《五经》所用注疏起初各有规定,永乐间,颁《四书五经大全》,废注疏不用。廷试只有一场,试策问。科试命题必须出自《四书》、《五经》。其文略仿宋经义,但必须以古人的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八股一说始于明初,一说始于成化),通称制义。乡试、会试之所,亦谓之贡院。诸生席舍,谓之号房。试卷之首,书三代姓名及本人籍贯、年龄,所习本经,所司印记。文字中回避御名、庙号,不许自序门第。试卷弥封编号。

明代重文轻武,但亦始终设武科取士。初只有乡试、会试,崇祯四年(1631),始有殿试。弘治六年定武科六年举行一次,十七年改为三年一次。正德十四年规定,初场试马上箭,以三十五步为则;二场试步下箭,以八十步为则;三场试策一道。子、午、卯、酉年乡试。嘉靖初定制,各省应武举者,巡按御史于十月考试,两京武学于兵部选取,俱送兵部。次年四月会试,翰林二员为考试官,给事中、部曹四员为同考。乡试、会试场期均固定为月之初九、十二、十五。万历三十八年(1610)规定会试之额,取中进士以百名为率。

此外,还有宗科。明代宗室旧无就试者。万历二十三年,郑世子载堉请宗室得儒服应试,始诏奉国中尉以下可入试,辅国以上爵尊不得与。天启二年始开宗科,朱慎鋆成进士,崇祯四年朱统钸成进士,任庶吉士。

清于顺治二年(1645)实行科举取士。其制既承明制,又有所发展,是科举制的最完备的形式,包括有文科、武科、制科和翻译科。

(1)文科考试。分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四级。

童试,为最初级的考试。清代的学校,和明代一样是科举的必由之路。府、州、县学的学生,称为生员。未取得生员资格的知识分子,不论年龄大小,都称为儒童或童生。童生要取得生员的资格,必须经过县试、府试和院试,总称童试。

经三级考试,录取的生员留州、县学者称州、县学生员,拨往府学者称府学生员。此外,清代的最高学府称为国子监。国子监的学生分为贡生和监生两大类。贡生和监生都要在监肄业,并由国子监的官员定期进行考核。每逢乡试之年,在国子监肄业的贡生和监生,经国子监考试录科,即可参加乡试。各府、州、县学的生员,则参加学政主持的科试。凡名列一、二等及三等之大省前十名,中、小省前五名,就取得了参加乡试的资格。其他三等的生员或因故未参加科试的生员以及在籍的监生、贡生,在乡试之年的七月,可以参加学政主持的录科考试;录科未取或未参加科试、录科的生员,还可以参加一次录遗与大收的考试,考试及格,也可参加乡试。

乡试,三年一科。亦分正科、恩科,主持乡试的官员称为主考,由皇帝选派。乡试除直隶不派考官,参加顺天乡试之外,其他各省都在省城举行。

乡试沿明制,例于秋八月举行,考试分三场,初九第一场,十二日第二场,十五日第三场。考试内容,虽以《四书》、《五经》为主,但在清中期以前,并不要求应试者遍治群经,如康熙五十五年(1716),论题就曾专用《性理》,后乾隆帝(即清高宗弘历)认为考生各治一经,于他经并不旁通博涉,非敦崇实学之道,分经阅卷,又容易产生弊端,决定从乾隆五十三年(1788)戊申科乡试开始,在五科之内,按《诗》、《书》、《易》、《礼记》、《春秋》的顺序轮流命题,考完《五经》;然后将第二场论题裁去,以《五经》各出一题,一并进行考试。此后成为定制。乡试中额,各省多少不一。如顺治二年时多者一百六十八名(顺天),少者四十名(贵州)。后来,各直省的乡试中额,有分有合,有增有减。中额者称为正榜,正榜之外,还有副榜。名列正榜者称举人,正榜第一名称解元。名列副榜的称副贡。副榜要取得举人资格,还必须在以后的乡试中取入正榜。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性的考试,称为礼闱。举人须经资格审查或复试,才能参加会试。会试的日期,清初定于二月,乾隆十年改为三月,此后成为定例。会试场次、考试内容等和乡试略同。会试主考官称为总裁,下有同考官,俱由礼部题请皇帝选派;一经宣布,立即前往贡院,不与外界往来,其职责等亦与乡试略同。会试中式,没有定额。最多的一次是雍正庚戌科,录取了四百零六名,最少的一次是乾隆己酉科,仅录取了九十六名。会试中式,称为贡士。前十名名次,由皇帝钦定,第一名称为会元。殿试,是最高一级的考试,在会试之后举行。清初是四月举行殿试;乾隆二十六年定于四月二十一日,从此成为定制。殿试的内容是经史时务策一道。每策包括三至五题。出题时严加保密。殿试对策以一日为限,试卷弥封后,收掌官用箱盛储送读卷官评阅。殿试策题,是以皇帝的名义发问,所以评阅试卷的官员称为读卷官。评阅完毕,以前十卷进呈,由皇帝亲定名次。皇帝亲定进呈十卷的甲第名次之后,由填榜官填榜。填榜后一日,皇帝亲临太和殿举行传胪大典,宣布殿试结果。王公百官和全体贡士届时参加。一甲三名,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见彩图)。传胪后,新进士还要在保和殿参加朝考。内容是论、疏、诗各一道,试题由皇帝亲命,当日交卷。朝考试卷,由阅卷大臣拟定一、二、三等进呈,前十卷的名次,亦由皇帝亲定。一等第一名称为朝元。按照清代的规定,一甲三人,在殿试揭晓后立即授职,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其他进士,则按复试、殿试、朝考三次所得等第的数字,分别授以庶吉士、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博士、推官、知州、知县。至于在殿试、朝考时文字谬误或犯规的进士,则以知县归班,不予分发。进士是科举的终点,也是仕途的起点。在清代的政治舞台上,许多飞黄腾达的人物,均是进士出身。

清殿试卷内页 公布殿试结果的大金榜,张贴于皇宫门外

清代文科,沿袭明代的制度,以八股文作为考试的主要内容。专取《四书》、《五经》命题;由于题目来源不同,又分别称为《四书》文和《五经》文。这种用于科举考试的特殊文体,不论内容和形式,都有严格的规定。在内容方面,作者必须代圣人立言,不仅要依据《四书》、《五经》等儒家的经典,而且要遵守一定的注释。《四书》主朱熹集注;《易》主程颐传、朱熹本义;《书》主蔡沈传;《诗》主朱熹集传;《春秋》主胡安国传;《礼记》主陈澔集说。后来,《春秋》改用《左传》本事,参用《公羊传》、《谷梁传》。在形式方面,每篇文章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落下或收结等部分组成。在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四个部分,各有两股互相对应的文字,共有八股。八股文名称由此而来。全篇的字数也有一定。顺治二年规定:每篇限五百五十字。康熙二十年,增为六百五十字。乾隆四十三年,又增至每篇七百字,违者不录。《四书》文和《五经》文,虽然同是八股文,但是,在科举考试中,《四书》文比《五经》文更为重要。八股取士,既禁锢人们思想,亦抑制科学文化发展,流弊甚大。

抄满经文的绸内衣,科举考试时夹带以作弊

光绪二十七年八月(1901),下诏改革科举;乡会二试,头场试中国政治史事论五篇,二场试各国政治艺学策五道,三场试《四书》义二篇,《五经》义一篇,“凡《四书》、《五经》义,均不准用八股程式。”在中国资产阶级兴学校、废科举的革命舆论压力下,慈禧太后根据刘坤一、张之洞等人的建议,于1905年9月宣布:“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在中国实行了一千三百多年的科举制度从此结束(见清末“新政”)。

(2)武科考试。亦分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四级。武童试,三年一次,于学政到任的第一年举行。它和文童试一样,先经县试、府试然后院试。武童考试分三场:头场马射,二场步射,三场原试策论,后改默写《武经》。合格者为武生。武生举优者,准予参加乡试;乡试亦三年一次,于十月举行,中式者称为武举人。次年九月,各省武举人会集北京进行会试,中式者称为武进士。武殿试,于会试后一月举行。先试中式武举人策题于太和殿,再于西苑(今中南海)试马、步射及弓、刀、石。由皇帝亲定甲第,再行传胪典礼。一甲三名赐武进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赐武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武进士出身;一甲三名,分别称为武状元、武榜眼、武探花。传胪后,武进士分别以武职录用。

清代的武科,虽更加完备,但不过旧制相沿,对封建政治的影响远不如文科。光绪二十七年下令废武科。

(3)制科由皇帝特诏举行。清代的制科,有博学宏词科、经济特科、孝廉方正科、保举经学和巡幸召试。但是,孝廉方正科仅在皇帝即位之年举行,重在品德;保举经学和巡幸召试仅在个别地区和特定范围内偶一行之。人们常常谈到的,只不过康熙、乾隆年间的博学鸿词科和光绪年间的经济特科而已。制科程序简单,一般由皇帝下诏开科,文武内外百科各举所知;被举者到京进行廷试,考试内容为制策或诗赋,然后从中择出合格者,分别授以官职。

(4)翻译科。是清统治者为八旗子弟特设的科目。有满洲翻译和蒙古翻译。满洲翻译,满洲、蒙古、汉军均可报考,蒙古翻译,则只限于蒙古人。所谓“翻译”,即将满文或蒙文的《四书》、《五经》中的一段文字译成汉文;或将汉文译成满文、蒙文,此科亦分童试、乡试、会试,然无殿试。乡试中额,初无一定。乾隆十三年规定:满洲翻译举人中三十三名,蒙古翻译举人中九名。后因应试人数减少,中额亦相应减少。道光八年(1828),翻译乡试,满洲、蒙古分别减为七八名和两三名。十七年又分别减为四五名和一名。二十年,蒙古翻译乡试的应试者仅有六人,因此谕令暂停。翻译会试中式人员俱赐翻译进士出身,但不分甲第,无状元、榜眼、探花等称号。满洲翻译,优者以六部主事即用,次者在主事上学习行走或归进士班照例选用。蒙古翻译进士在理藩院补用。

参考书目
  1. 吕思勉:《隋唐五代史》第20章,上海古籍出版社,1959。
  2. 韩国磐:《唐代的科举制度与朋党之争》、《科举制和衣冠户》、《关于科举制度创置的两点小考》,《隋唐五代史论集》,三联书店,北京,1979。
  3. 金中枢:《北宋科举制度研究》,《宋史研究集》第11、12、13、14辑,台北。
  4. 徐规、何忠礼:《北宋的科举改革和封弥制》,《杭州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
  5. 张邦炜:《论北宋取士不问家世》,《四川师院学报》1982年第2期。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