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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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义:狭义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按照归还时付给利息的约定向农业生产单位提供所需生产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广义还包括为农业生产者提供的生活贷款。亦称农业放款,简称“农贷”。在现代农业中,随着农工一体化的发展,许多国家把为农业生产前生产资料供应、生产后农产品加工和运销等提供的贷款也归入农业贷款,还有的把银行为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提供的贷款也归入农业贷款。

产生和发展

农业贷款是商品经济一定程度发展的产物。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封建社会,农业经营者借入资金多来自高利贷。到资本主义社会,高利贷为借贷资本所代替,农村中信用合作组织也发展起来,农业贷款多由银行和信用合作组织提供。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业生产单位所需资金不断增加,发放农业贷款的机构、项目、数量也显著增加。有的国家不但商业银行、农业专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组织发放,同时政府还另设专门的农贷机构提供。贷款期限先是短期,以后又增加中期、长期。贷款项目也多种多样,如生产资料的购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产品加工、储藏、运销,以及农民家计、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等。在西方国家以及旧中国,农业贷款一般为抵押贷款,中长期贷款多以土地为抵押,短期贷款则多以预期收获的农产品为抵押。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为信用贷款。

特点

与工商业贷款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1)期限较长。农业生产周期长,其资金周转也比工商业慢。因此农业贷款的期限也比工商业贷款期限长。

(2)利息较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风险也大;同时农业状况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有很大影响。因此许多国家的政府为求得社会的安定,均实行鼓励和支持农贷低利的政策。农业生产者自己的信用合作社也实行贷款低利的原则,有的还由政府补贴,提供无息贷款。

中国的农业贷款

1924年前,在中华民国时期,有的商业银行曾试办农业贷款。河北省香河县创办的信用合作社,是中国第一个发放农业贷款的专业信用合作机构,从1924年起开始放款。1928年创立的江苏农民银行,是中国第一个发放农业贷款的专业银行。30年代中期起,农业贷款的发放为国民党政府的专业银行所垄断。发放农业货款的目的是调剂农村资金,减轻或避免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改善农民的生产条件,增强其纳税能力,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由于当时国民党政府的腐败与无能,农贷往往转变为地主、富农发放高利贷的资金,成为高利盘剥农民的手段。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银行发放的农业贷款对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上的困难,打击高利贷活动,以及支援革命战争,都起到了一定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农业贷款由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发放。农业贷款的对象为:农民及其各类经济组织。农业合作化前为个体农民;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主要为各类互助合作组织,也有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农业合作化后为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化后主要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也有社队企业。此外,还有国营农、林、牧、渔场。1978年以后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改革,农业中出现多种经营形式,农业贷款对象也相应增多,主要有:

(1)农业中实行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合作组织及其承包户,经营农业的经济联合体,乡镇企业,独立经营的农户。

(2)国营农业包括各类农场、林场、牧场、渔场,以及实行企业管理的良种场、种畜场、园艺特产场、农机站、排灌站等;1980年以后国营农业企业中发展起来的职工农场也是农业贷款的对象。

农业贷款的种类,按贷款期限划分有:

(1)短期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农业生产中流动资金的不足和农民生活的暂时困难,称为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和农民生活贷款。

(2)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主要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改进技术设备和其他农业基本建设。如农业设备贷款、小水电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其他专项贷款。

农业贷款的原则是:在严格执行国家信贷计划和政策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发放和使用,做到因地制宜、择优扶持,支持农村有计划地发展商品经济,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30多年来,农业贷款在促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生产发展中起了积极作用。在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期,农业贷款对于支持农村发展商品生产,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