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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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单位会计的简称。社会主义国家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核算和监督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计划和工程建设预算执行过程与结果的一种专业会计。

基本建设资金是建设单位为了完成某一建设项目而取得的资金。基本建设资金运动与工商企业的经营资金运动不同,它不是周而复始的循环运动,而是随着基本建设过程的进行顺次通过资金投入、资金使用和投资完成三个阶段而完成其运动的全过程。建设单位在这三个阶段的运动过程中所引起的资金增减变化,就是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其具体内容是:

(1)在资金投入阶段。建设单位从事基本建设活动取得的投资,其来源是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建设银行的基本建设投资贷款,以及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国家预算外筹集的自筹资金。在这一阶段,建设单位会计主要是核算和监督基本建设拨款、投资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取得情况。

(2)在资金使用阶段。建设单位取得基本建设资金后,要运用其所得的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即购置设备和材料,采用出包或自营的方式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以及进行其他的投资(如用于生产职工培训等)。在这一阶段,建设单位会计主要是核算和监督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基本建设投资以及不属于基本建设计划的其他支出的支出情况,并对构成交付使用财产的建设成本进行计算。同时,还要核算和监督有关货币资金、结算款项、材料、工资、固定资产等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专用基金(如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等)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3)在投资完成阶段。建设单位运用取得的资金完成各项投资后,将购置、建造完成的各项财产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各项投资的核销,从而使基本建设资金最终完成其投资过程而退出建设单位。在这一阶段,建设单位会计主要是核算和监督购建完成移交使用单位的各项财产的交付情况;核算和监督应予核销的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但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建设成本的其他投资(如建设单位管理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等)的转销情况;核算和监督应予核销的既不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又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建设成本的其他各项支出(如设备盘亏和毁损、坏帐损失等)的转销情况。对完工交付使用的财产和应核销的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如果是用基本建设拨款完成的,应冲销基本建设拨款;如果是用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完成的,则由财产使用单位用规定的资金来源(如投产后的应交利润、应交折旧基金等)归还。

建设单位在进行基本建设期间,要按期编制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应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以及工程成本表等会计报表,用以全面反映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计划及工程建设预算的执行情况。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办理决算,用以全面反映竣工项目的建设成果。做好建设单位会计工作,对促使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保护财产安全完整,降低建设成本,节约建设资金,加快建设速度,提高投资效果,全面完成基本建设投资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