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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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由宪法、法律确认的,并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同时它又受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广度及其实现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标志。 政治权利是一个历史范畴,其产生和发展与阶级、国家的产生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现代意义的政治权利,直接导源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和资产阶级争取政治统治的需要。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基于经济优势,在政治上垄断了一切国家权力,人民不享有政治权利。如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曾认为政治权利的分配应以人们具有的门第(优良血统)、自由身份或财富为依据。在中世纪的欧洲,政治权利带有鲜明的宗教色彩,并成为教会推行宗教统治的道德律令。17、18世纪,资产阶级把摆脱封建桎梏和消除封建社会不平等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创立了人权学说,使之成为政治权利发展的里程碑。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为了本阶级的利益,在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中肯定了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等权利,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复决权、创制权和罢免权等。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但是它又有极大的阶级局限性。资本主义国家往往以财产、教育程度、性别、种族、居住期限等各种条件限制公民尤其是广大劳动者的政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尽管工人阶级及广大劳动人民经过斗争,使得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作出了一些让步,逐渐取消了对某些政治权利的限制,以缓和阶级矛盾,使公民政治权利范围逐渐扩大,但由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在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真正实现政治权利的平等。

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标志着公民政治权利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经济生活中的平等和政治上的主人翁地位,使公民享有并实现广泛的政治权利有了坚实的基础。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规定公民享有广泛政治权利,而且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不断提供越来越多的物质的、法律的、组织的条件和设施,以保障公民行使这些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宪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集会、结社及游行示威等权利,而且还可以通过社会提供的诸如公职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制度、社会协商制度等多种形式,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互为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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