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与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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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说明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一对哲学范畴。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

概念的历史演变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用“主体”一词表示某些属性、状态和作用的承担者,在以后的哲学史上,在现实生活中,主体一词有时还在本体论意义上使用,如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主体结构等。主体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客体在认识论上,是从17世纪开始使用的。R.笛卡尔把主体自我意识和客观现实世界尖锐对立起来,并以此作为分析认识特别是论证所谓可靠知识的出发点。德国古典哲学在揭示主体和客体的统一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I.康德企图在认识论范围内解决主体和客体的统一问题,但是他又承认有一个不可能认识的“自在之物”,所以实际上并没有解决二者的统一问题。G.W.F.黑格尔的“主体-客体”理论带有神秘主义的辩证性质。他把主体看作是绝对精神或理念,把客体视为绝对精神或理念的创造物。黑格尔抽象地发展了主体的能动性。在“实践理念”的基础上把主体和客体统一起来。L.费尔巴哈反对把主体归结为精神、意识,反对把人的有机实体排除在主体之外。他认为精神、意识不过是主体的特性,真正的主体是“实在的和完整的人”,客体则是实在的自然界。因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所以主体和客体以人为基础处于统一之中。他还从人对自己而言是主体,对别人而言是客体;主体对自己的认识和意识而言也是客体等方面,提出了主体同时又是客体的理论。但是费尔巴哈同其他旧唯物主义者一样,也没有科学地解决主体和客体问题。他把主体看作孤立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人,把客体理解为客观世界,或者仅仅理解为认识的对象。他看不到实践在主体和客体关系中的作用,看不到主体对客体的能动作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把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建立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科学地阐明了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

主体和客体的规定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和动物不同,它不是单纯地占有自然物,而是通过实践活动积极地改造自然物。在人和自然物的相互作用中,能动性的一面是人而不是自然物。这种能动性使人成为能用自己的肉体器官和制造的工具作用于自然界的现象、事物、过程的主体。作为主体的人并不是超感觉的,而是实实在在的肉体的存在物。人是自然界分化的结果,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并且只有不断地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交换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才能存在和发展。但是,人不仅仅是自然物,从本质上说,它是社会存在物。“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一切活动都是社会性的活动。人的主体地位的实践能力和认识能力,是在社会中形成的;人进行活动的物质手段和精神手段,如机器、工具、语言、思维形式等,是在社会中产生的。所以,只有社会的人才能成为主体。人有意识,能思维,能把自己的活动同客观事物区别开来,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形成和实现预期的目的。主体的意识包括关于对象的意识和主体的自我意识,它是人所以具有能动性的一个重要根据。

客体是客观的现实存在物。不仅自然客体、社会客体是现实的存在物,具有客观性,精神客体也具有物质的根源、原型、载体、形式,它一经表现出来就不以主体的意识为转移而为主体所反映。客体是同主体活动有功能联系和被具体指向的东西。主体根据自己的实践能力、思维能力以及不断变化的需要,把有目的的活动指向现实的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因此,客体是被历史地规定着的。

主体和客体都具有多种形式。主体的形式可以分为:

(1)个人主体,即在社会提供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下相对独立地进行活动的个别人;

(2)集团主体,即按照一定的信仰、目的、利益组织起来的共同行动的群体,如民族、阶级、政党、团体等;

(3)社会主体,即以共同的活动为基础而相联系的人们的总体。客体可以分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以及以物质形式、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精神客体,如科学文化书籍、录音磁带、电影拷贝、电子计算机存贮系统,等等。

主体和客体的关系

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具有不同的侧面,主要是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实践关系是主体改造客体以及客体被改造的关系。人为了生存和发展,就要积极进行实践活动,通过活动取得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在主体和客体的实践关系中,人按照自己的目的实现对客体的改造,把自己的目的、能力和力量对象化,确证自己是活动的主体;同时占有、吸收活动成果,把客体的属性、规律内化为自己的本质力量,充实、发展自己的体力和智力,提高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巩固自己的主体地位。实践关系是主体和客体关系的最基本方面。在主体和客体的实践关系中,同时发生着认识关系。这是主体在观念上掌握和反映客体以及客体在观念上被掌握、被反映的关系。在主体和客体的认识关系中,客体在人脑中经过加工获得主观形式,主观的观念从客体中获得客观内容。认识就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人只有掌握了关于客体的各种联系和规律的知识时,才可能有效地改造客体。因此,认识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不可缺少的方面。在主体和客体的实践、认识关系中都渗透着价值关系。所谓价值关系,就是主体对客体的需要同客体满足需要之间的关系,归根结柢就是客体对主体的利益关系。外部世界作为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具有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属性。人在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不断形成、发展自己的需要,并通过活动改变自然物质的形态,使自然物质发生变化,实现自己的目的,满足自己的需要。价值是人的实践、认识活动的内在尺度、目的和动力。

主体和客体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离开客体,无所谓主体,离开主体,也无所谓客体。主体的知识水平,它所操纵的技术手段和驾驭的自然力,制约着对客体认识和改造的深度和广度,而随着实践的发展,作为对象的客体日益增多,日益复杂,又反过来促进人的体力和智力的提高,推动人发明和应用更为先进的工具,延伸主体的器官,放大主体的自然力、感觉力和智力的功能。人的全部活动都是在外部世界存在的前提下进行的,既受客观世界规律的制约,又受客观世界提供的物质条件的限制,永远不能摆脱自然、社会和思维规律及其条件的制约。人的能动性在于认识它们,并逐步把它们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主体和客体不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人在改造世界的活动中,把自己的目的、计划、愿望变为同主体相对立的客观实在即客体;同样,在主体反映和改造客体的过程中,客体移入人脑,经过改造成为人的思想、知识,或者在主体反映客体的过程中,使自然物成为人的工具,延长人的器官,直接从属于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