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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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分三级审稿的制度,简称三审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社图书编辑出版的一项工作制度。早在1952年10月由国家出版领导机关明文公布实行。三审制具体内容是每一书稿(包括著作稿和翻译稿)从采用到印制成书,应经下列基本程序:一切采用的书稿均应实行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担任初审的编辑,一般就是书稿的责任编辑。经过长期的实践,三审制有所发展,即助理编辑也可担任初审,而某些重要的书稿可以由比较多的人(包括约请社外专家)审读,讨论决定。某些书稿,则可以按照具体情况省去一些工序。对此,国家出版局在1980年1月颂发的《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中,既重申了三级审稿制度,又作了相应的规定。1986年实行编辑职务聘任制后,副编审、编审可以分别担任复审、终审工作,发稿权在总编辑。三审制有利于发挥各级编辑的集体智慧,是对科学文化精神产品的严肃负责态度;同时对各级审稿有不同的要求与职责规定,有利于书稿质量的提高。80年代初中国出版界在关于建立编辑学的学术讨论中,也有个别论文主张取消三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