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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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然日(一昼夜24小时)内,工人从事劳动的那部分时间。亦称“劳动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作日由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两部分构成,这两部分是由完全不同的规律调节的。

必要劳动时间是由劳动力的价值、也就是由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工人再生产自己劳动力价值的同等价值。在工作日的另一部分,即在剩余劳动时间内,工人为资本家无偿地生产剩余价值。剩余劳动时间的长短,则取决于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力量对比和斗争。

工作日是一个可变量,但只能在一定的界限内变动。必要劳动时间在劳动生产率劳动强度不变的情况下,在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就是一个已定量。但是,剩余劳动时间却是一个可变量,在一定的界限内可能长些或短些。因此,包括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在内的工作日是一个可变量,它的长度将随着剩余劳动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虽然如此,工作日却只能在一定的界限内变动。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必要劳动始终只能是工作日的一部分,因此,工作日决不会缩短到这个最低限度。但是,工作日有最高界限,它决不能超出劳动力的生理界限(身体界限)和道德界限(社会界限)。工人在一个自然日的24小时内,总要有一定的吃饭、休息的时间,否则劳动力得不到恢复,工人还要满足一定的精神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时间。这种需要的范围和数量由一国的经济和文化发展状况决定。“因此,工作日是在身体界限和社会界限之内变动的。但是这两个界限都有极大的伸缩性,有极大的变动余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 260页)。可见,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各种长度的工作日。但工作日的延长,必然会给工人阶级带来深重的灾难,引起工人阶级的强烈反抗。

通常在劳动力商品的买卖中,资本家总是坚持他的买者的权利,要尽量延长工作日;工人则坚持他卖者的权利,要求正常工作日。“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同前,第23卷,第 262页)。因此,在资本主义发展史上,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围绕着工作日界限而进行着长期的斗争。这种斗争在历史上出现过两种倾向:14世纪到18世纪中叶的工厂法,是强制延长工作日;而19世纪以来的工厂法,则是强制缩短工作日。在前一时期,资本主义处于萌芽阶段,资本家不能单纯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还要依靠国家政权和法律的强制才能确保自己榨取足够的剩余劳动的权利,当时规定的工作日长达12小时,再加上吃饭、往返工厂的时间就达14小时以上。在后一时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充分发展,资本家不必靠国家的强制,只要靠“饥饿”的纪律就能把劳动时间延长,乃至突破劳动力的生理界限和道德界限。18世纪末,产业人口由于资本的无情压榨而退化,无产阶级展开了不屈不挠的斗争,资产阶级国家也害怕由于劳动力的枯竭而动摇资本主义剥削的基础。因此,在工人阶级斗争的压力下,通过立法规定,缩短工作日,从10小时减到 8小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科学技术迅速进步的条件下,由于工人的斗争和资产阶级为了缓和失业人口日益增加的压力,普遍实行每周工作5天和7小时工作日制,出现了工作日缩短和劳动强度进一步提高并存的趋势。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