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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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国家多党并存且竞相执政的政党制度。在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很少有某个政党能够长期稳定地取得议会的多数席位而单独执政,通常情况下,由不确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结成党派联盟,争取议会多数,组成联合内阁,从而取得执政地位。

多党制起源于法国。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法国有30多个政治派别在活动,并且参加了当时国民议会的选举。这些政治派别势均力敌,没有一个政治派别能够左右政局、取得稳定的多数。各个政治派别为了争取议会多数上台执政,便结成联盟参加竞选。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通过以后,法国正式确立多党制的政党制度。随着议会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推行和发展,德国、意大利爱尔兰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丹麦、希腊等国也实行了多党制。多党制兴起于欧洲大陆国家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社会结构比较复杂,存在多元的利益、思想和宗教,这些多元的利益、思想和宗教分别代表不同的政治主张,形成了多党纷争的局面;同时,在选举制度上,这些国家普遍采用比例代表制或少数代表制,使一些小党也能取得选票,争得一定数量议席,从而在议会选举中难以形成取得绝对多数议席的大党,这种选举制度有利于巩固多党政治的局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起多党制。实行多党制的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允许任何政党都可以单独或联合参加竞选,并在占议会多数席位情况下单独或联合执政,但实际上一个政党单独获得议会的多数席位而执政的情况极少。党派联盟是多党制下常见的政党参与竞选和执政的形式。由于各政党代表的利益和政治主张不同,由党派联盟组成的联合政府不易稳定,往往政权更迭频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