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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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用于军事防御的支出,又称军费开支。

中国的国防费,主要包括部队的生活费、装备购置和维护管理费、国防工程建设费、部队的训练和教育费、科学研究和各项事业费,以及有军事行动时的作战费,还包括民兵建设费和一些专项工程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国防费管理采取审批预算,实报实销的办法。根据1950年政务院《关于统一管理一九五○年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军队需要的每项开支要事先编制预算,报经领导机关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办理拨款,年终按实际开支数编报决算,结余交回,超支另补。1953年起,国家对国防费管理开始实行包干的办法。其基本内容是:

(1)开支归口。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经费开支,统由总后勤部负责归口管理。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国家财政部门一般不同军队其他单位直接发生财务关系。

(2)经费定额包干。国家每年确定的国防经费指标,按列入国家预算数全部包给总后勤部,统筹安排,年终结余不上交,允许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如有超支不弥补,由军队自行调剂解决。

(3)安排全军开支时的自留机动金或预备费。在国防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新增加的开支,由军队自行解决。发生特殊情况,影响国防费包干基数时,可以调整包干指标,一般情况不予调整。

(4)编报预算决算。国防费年度预算、决算经中央军委批准后,由总后勤部送财政部核查,并进行年终会计结算。财政部将国防费的支出数字汇国家决算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