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税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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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中国自先秦至清代鸦片战争前夕的思想家和理财家有关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思想。

先秦时期的税收思想

《禹贡》和《周礼》

《禹贡》是《尚书》夏书中的一篇,为中国最早专论贡赋的著作。《周礼》是中国古代关于政治经济制度的主要经典之一,虽然对其成书年代多有争论,但是两书所反映的思想,则为一般所共认。

(1)任土所宜。“任土所宜”(《周礼》)或作“任土作贡”(《禹贡》),都是指以当地最适宜的生产品交纳贡赋。《禹贡》载九州所贡方物非常具体,如兖州“贡漆丝”、扬州“贡金三品”等。《周礼》的记载更明确,《闾事》依人们的不同职业,分别规定其应向统治者贡纳的物品。如农事贡九谷;工事贡器物;商事贡货贿;牧事贡鸟兽;女事贡布帛等。对四方邦国,则要求“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职方氏》)。这些都体现了任土所宜的赋税思想。在古代自然经济占绝对支配地位的条件下,纳税人用自己的生产品交税是合理的征税原则。

(2)负担平均。要求赋税负担平均,在中国古代许多典籍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禹贡》和《周礼》则较为突出。《禹贡》将田和赋的等级各划分为九等,如冀州的田为五级,而赋则为一或二级,扬州的田为九级,其赋却为六或七级,等等。这种田级与赋级的差别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因距离帝都远近、有无水运之便等原因给纳税人所带来的不同额外负担。《周礼》中的田赋采取轻近重远的原则,王城近郊征收税率从轻为5%,离王城渐远税率渐高,最高可达20%。这是由于距王都近的人民须负担较重徭役的缘故。

(3)专赋专用。《周礼》指出:王国的赋税分为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县、邦都、关市、山泽和币馀等九类,称为“九赋”;主要财政支出也分为祭祀、宾客、丧荒、羞服、工事、币帛、刍秣、匪颁和好用等项,称为“九式”;一定的赋税类别只能用于规定的财政支出项目。如“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羞)服”、“邦中之赋以待宾客”、“邦甸之赋以待工事”、“邦都之赋以待祭祀”,等等。这种专赋专用的原则,在古代实物税的条件下,对保证使用部门有确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管仲和《管子》的税收思想

管仲是春秋时代著名的政治家。《管子》相传为管仲所作,实则为一些崇奉管仲经济思想的后来学者所撰述,成书约在春秋末年或战国初期。管仲和《管子》中的赋税思想主要有两点:

(1)“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的征课原则。即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确定课征的轻重,以利于合理负担,鼓励农民生产积极性。

(2)轻赋税,重经济收入。《管子·轻重篇》认为,征收房屋税会使已建成的房屋日趋毁损,征人头税使人心趋于作伪,征牲畜税足以阻碍牲畜的繁殖,征树木税会使林木毁损,这一切都会妨碍社会生产,引起人民的不满。据《管子·幼官》篇记载,齐桓公以霸主地位在第三次会合诸侯时就曾提出:“田租百取五,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主张赋税从轻,而用增加经济收入的办法,如国家经营谷物买卖收入、盐铁专卖收入、山泽产品的租金收入,以及运用货币和价格政策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儒家的税收思想

以孔子、孟子、荀况为代表的先秦儒家主张薄赋敛,反对重税课。孔子认为薄赋敛,有利于劝谕百姓安定生产。“时使薄敛,所以劝百姓”(《中庸》)。孟子劝说梁惠王,要“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孟子·梁惠王上》)。主张“什一而税”。什一税被儒家视为理想的轻税制度。荀况也认为“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如是则国富矣”(《荀子·富国》)。先秦诸思想家都或多或少地有反对重税的思想,而以儒家“薄敛”的号召影响最大,成为历代反复宣扬而未能真正实现的教条。

法家的税收思想

先秦法家提倡通过法治以巩固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权。反映在税收方面,不赞成无区别地轻税,主张运用税收的轻课与重课,推行其重农抑商的政策。商鞅主张对非农业活动的征税要既多且重;要加重关市之赋,加重酒肉的租税,按原价征课十倍的税;还主张要按每家游惰坐食不务农事的人口重课人头税。商鞅运用税收政策促进土地私有制的巩固,提出每户只许留一个成年儿子同居,有两个以上成年儿子的,必须分财分居,否则加倍其军赋。这是以赋役手段摧毁当时广泛残存于秦国的原始大家庭共居制度,以利于私有制观念的确立。为了加快解决秦国地广而民少的问题,还采取免征“三世”徭役的优惠政策,以招徕外国农民。有意识地运用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是商鞅赋税思想的突出特点。韩非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反对儒家泛论轻税与民富的思想,认为轻税与富民会使人因财用多而流于奢侈和不去努力工作,奢侈的结果只能使家贫,而不能使民富。由于轻税而为社会带来的恶果与轻刑相同。韩非还提出过“论其税赋以均贫富”,但是并没有进一步论述如何以税赋来均贫富的办法。

秦至清的税收思想

秦始皇灭六国,建立统一的帝国(前221),揭开了中国封建地主经济的序幕,及至清朝末期鸦片战争,封建地主经济的统治长达二千年之久。按照各封建王朝统治历史顺序考查这一时期的税收思想,大都受先秦诸家特别是儒、法两家思想的影响,但也各有其特点。

秦汉

秦朝和汉朝初期建立了一套符合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以减轻田赋加重工商税收为特征的赋税制度,体现了这一时期税收思想的特征。汉初一方面将田赋减为“三十而一”,另一方面又实行“重租税以困辱”商贾(《史记·平准书》)的政策,对商人和蓄奴婢者加倍征税。汉代中期董仲舒和司马迁大力宣扬反对与民争利的观点,以后成为儒生们在盐铁会议上攻击桑弘羊盐铁专卖政策的理论依据。桑弘羊认为“富国非一道(《盐铁论·力耕》),除农业外,也要重视工商业,发展工商税收,采取课征算缗钱、算车船等财产税的措施。王莽在其税制改革中,除了扩大工商业税范围征收懒惰捐外,还提出“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汉书·食货志下》)的征税原则,实为近代所得税之先驱。

两晋至隋唐

西晋典农校尉傅玄的赋税思想,突出表现为他的税收三原则,包括①“至平”原则,即赋役要“计民丰约而平均之”(《傅子·平赋役篇》)。这和英国经济学家A.斯密的平等原则有类似之处;

(2)“积俭而趣公”原则, 即赋役征课要从俭, 以为国家公利考虑;

(3)“有常”原则,即赋役的征课须有明确固定的制度。如果“役赋无常”则民“不堪其命”(《傅子·安民篇》),这也和斯密的确定原则相同。唐朝理财家刘晏提出赋税征课应遵循两个原则:

(1)“知所以取人不怨”(《新唐书·刘晏传赞》)。这一原则和17世纪法国重商主义代表路易十四的财政大臣 J.-B.柯尔贝尔所说“拔最多的鹅毛而不要鹅叫”的财政原则,可谓异曲同工。

(2)“因民之所急而税”(《新唐书·刘晏传》),指应选择广大人民迫切需要的日用商品为税收对象,可使税源丰富和稳定。

宋元

范仲淹是宋初仁宗庆历年间(1041~1048)推行新政的首倡者。他在实行新政的“条陈”中提出,征收茶盐商税,不会过分减少商人盈利,不取之于山泽及商贾,就须取之于农,与其害农,何不取之于商贾(《资治通鉴长篇》)。这一观点成为后代重农抑商理论家的至理名言。李觏是北宋较早推崇《周礼》的代表人物,他的税收思想较为突出的有两点:

(1)主张运用税收手段鼓励生产,对有田不耕者和无职业者都要加重征税,甚至要使不从事生产的人在死后的葬礼和祭祀上也与曾从事生产者有所差别;

(2)主张田赋税率按谷物收成丰歉变通,“丰年从正,亦不多取也,凶荒则损”(《国用》第十)。北宋改革家王安石的新法中也反映出运用税收手段打击占田多而赋税少的权势者的思想。南宋理财家和思想家叶适从理论上把“理财”与“聚敛”区别开来,断言“未有不善理财而为圣君贤臣者也”(《水心别集》卷二,《财计》上),从而否定了儒家“讳言利”的旧教条。他否定什一税为“中正之制”的儒家口号,以古代赋税税率较后代为重为理由,主张后世应采取低于“什一”的税制。他反对以税收作为打击富人的手段,认为王安石运用财政税课方式“排兼并”的政策是“计利太卑而求民太甚”(《水心别集》卷一,《进卷序发》)。叶适的思想反映了当时南宋社会涌现出来的富商阶层的要求。

元朝理财家耶律楚材改变了蒙古贵族阶级原来落后的掠夺财富方式,创设了一整套完整的赋税制度。其主要税收思想是:

(1)保护税源,对州县官吏擅自科差者,必加严惩,反对“以丁为户”的征课方式,防止人民逃亡;

(2)平均负担,让蒙古、回鹘等内迁民户与中原居民“一体应输赋役”(《元朝各臣事略》卷五);

(3)反对包税制,认为实行包税制,“民之穷困,将自始矣”(《元朝各臣事累》卷五)。宋元之际的史学家马端临在其所著《文献通考》中提出以田亩为课税基础,反对按户口定赋的税收思想。马端临认为“赋税必视田亩,乃古今不易之法”(《通考·田赋三》);而“庸调之征愈增,则户口之数愈减,乃魏晋以来之通病”(《通考·户口》)。他主张征商品税,反对征通行税,认为“鬻卖则有税,理也;经过而有税,非理也”(《通考·征榷一》)。

明清至鸦片战争前夕

从明代开始到清代鸦片战争前夕,中国封建经济逐步走向崩溃,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在财政税收思想领域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当政者经常以重商原则作为处理国家财政税收事务的指针。明朝思想家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一书中涉及了广泛的财政税收问题。他把《易经》所写“理财”与《大学》所说“生财”结合起来考虑,认为理财与生财二者是不可分割的,这就把财富的生产和财富的分配尤其是财政税收再分配作了新的综合性的解释。丘濬的税收思想继承了儒家的传统观点,他坚持“任土作贡,分田定税”是“天下之常制”;他把“什一之税”说成是“万古取民之制”对“关市之征”持否定态度。他反对摊派税负,认为对逃亡户遗留的税额由现存户口分摊,则逃户愈多,留户负担愈重。他建议在每年十月以后,令布政司查各县里,“若果人散亡,产无踪迹,具以上闻,核实免除。”(《大学衍义补》卷二二,《贡赋之常》)。明代后期的政治家和理财家张居正在任内阁首辅期间,于万历六年(1578)下令全国进行土地清丈,整理地籍。他把清丈土地作为均税役的基础,认为通过清丈制止田亩隐匿,既可以平均赋役而减轻平民的负担,又可以使国家不必加赋而充实财政收,还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当时存在的穷民小户逋欠催征之苦。万历九年,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以白银为缴纳手段,以田亩多寡确定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这是税收交纳方式的进步,也是两宋以来均赋役思想的重要发展。张居正还推行考成法,以完成租税征收任务的实绩作为考核官吏的重要标准,以没有完成征收任务十之八者为不及格,停发官吏俸禄。他认为推行此法,可收不加赋而满足国家需用之效。明末思想家黄宗羲的租税思想从维护私有财产权利的市民观点出发,抗议对私有土地的残酷课征。指出宋末赋税有三害:

(1)“积累莫返之害”,即由于徭役代金不断增加,并入正赋之内,使税负日益沉重。他建议官府所授的田按十分之一纳税,私田按二十分之一纳税,以减轻民负。

(2)“所税非所出之害”。他不赞成货币税。他主张赋税交纳须谷帛与铜币并用。

(3)“田土无等第之害”,意指当时计亩征收的税制,没有考虑土质肥瘦的差异。他建议仿照方田法丈量天下田地,按其土质分为一亩240步、360步、480步、600步及700步五等,仍计亩计征,这样使肥田与瘦田每亩负担的税额趋于平衡合理。这些思想与他的新兴市民意识的政治哲学思想是一致的。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王夫之认为土地兼并是由于赋税过重、官吏为奸造成的,不能归咎于豪强地主,主张把以田亩为赋改为以户口为赋,并主张减轻赋役,对自种田与佃耕田差别征课,自耕田最多限为三百亩,使佃耕田赋比自耕田加倍。这种减轻赋役及更改税制的主张,反映了中小地主阶级的要求。王夫之还以布帛为例,从理论上分析研究货币税的优越性,认为它比实物税更便于人民。他还公开否定传统的田赋单一税制,认为工矿、山泽开发及海外贸易都是生产财富的源泉,都应课税,税率还可高一些,以“宽农田之赋”(《黄书·宰制》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