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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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在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中,这个基本规律的内涵是,人民法院只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保证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和正义。为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个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一、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为什么说人民法院要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呢?这主要是由三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第一个因素,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决定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下,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是各种社会规则的最终制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将社会规则制定以后,就分别交给由它产生的不同国家机构去执行。其中,人民政府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则去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权,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则去行使监督职权,而人民法院则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则去审理和判决各种社会纠纷。从横向的关系看,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以及“一府两院”之间的相互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处于核心地位,居于“一府两院”之上,“一府两院”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同一层级的“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则是平起平坐,不分高下的,不存在谁服从谁的问题,不存在一方执行另一方制定的规则的问题。所以说,从政权机构的横向关系上看,人民法院应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则的执行机关,而在宪法之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最高规则就是法律,所以法律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最终依据。

第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审判权,是由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作为单一制国家,我国不存在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地方服从中央,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同时又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这反映在法律、地方性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制定的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位阶,地方性法规以下的各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都应当以法律为依据,是法律的逐步具体化,是执行法律的形式,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反映在法律、地方性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上,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最终的和最权威的适用标准,人民法院对地方性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所以说从纵向关系上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案件的根本依据应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第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法制的统一。没有法制的统一就不会有市场的统一,就不会有政治体制的统一,就不会有国家的统一。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就决定了国家法制统一的根本标准是宪法和法律。所以,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最终依据应当是法律,只有以统一的法律作为处理一切案件的标准,才能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志得到统一贯彻实施,进而维护国家的统一。

二、“依照法律”的含义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中,“依照法律”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保障。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保障的主要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等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又是从两方面进行的。一是重申和强调宪法有关独立审判权的规定,并进一步规定各个诉讼领域内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比如,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时,在第4条重申了本条宪法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第3条则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案件的具体组织和程序,从组织和程序上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独立性。比如,几个诉讼法都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一审、二审案件时以及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组成合议庭和独任审判的情形,以及进行审判活动的具体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与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辩护人、证人等之间的关系,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依照法律规定”的第二层含义,就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外界力量的非法干预。这方面的法律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实体方面的法律。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案件的目标就是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得出实体方面的结论,追求实体方面的公正,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最经常和最严重的就是进行实体方面的干预,所以,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如果不能从实体方面依照法律、服从法律,它的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就是空的。

三、人民法院独立于谁行使审判权

审判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构,它对案件的审判必须保持高度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法律的统一实施。审判机关审判案件的独立性在国外特别是一些西方国家,被称为司法独立。所谓司法独立,不仅包括法院的独立,也包括法官的独立。保持审判机关的独立性,是实现审判公正、维护法制统一的规律性要求,我国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也需要体现这一要求。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独立性问题,1954年年宪法的规定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取消了这一规定。现行宪法在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根本上说,是保证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审判职权,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需要。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之外行使审判权,而不是说人民法院的法官个人或者人民法院的内部的合议庭等审判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行使审判权。我国不实行法官独立或者法院内部的组织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既包括不受同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包括不受上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我国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是相对的、有限的,即只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之外,而并不独立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因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和领导党,人民法院不能独立它的领导之外去行使审判权,当然,党对人民法院的领导也必须依法进行,而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干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因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人民法院不能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之外行使审判权,当然,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也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而不是去干预人民法院的具体审判工作;因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职权之一就是监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所以人民法院不能独立于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因为依据宪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所以下级人民法院不能独立于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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