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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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规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根据《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超过该比例的构成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会导致竞争的不充分。根据《条例》第58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要求超过该比例的,不仅可能形成事实上的垫资行为,也可能损害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根据《条例》第57条第2款,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实践中部分招标人超出《条例》第57条第2款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恶意拖延返还,谋取不正当利益,加重了投标人的负担,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仅仅是一种民事担保,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可能因此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破坏竞争秩序。据此,《条例》比照《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了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一)责令改正(有关内容详见第63条第1款释义)。

(二)罚款。行政监督机关可以根据招标人违法情节的轻重、影响大小、所涉及资金的多少等因素决定是否处以罚款。如处以罚款,罚款额度应当在5万元以下(有关内容详见第63条第1款释义)。

(三)赔偿损失。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投标人、中标人或者其他担保义务人(有关内容详见第65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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