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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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内容如下: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通过招标程序竞争择优确定的。如果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招投标程序将失去意义,破坏了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

(二)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中标人将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会造成与将中标项目整体转让给他人相同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在某种程度上,项目的质量通常取决于主体、关键性工作的完成情况。招标人选定中标人,就是因为中标人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得到评标委员会的认可,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将实质性地改变招标结果。

(四)分包人再次分包。实践中,为提高招标项目的可实施性,

对一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在得到招标人的同意下,可以将该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有利于发挥各方的优势。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会造成项目资金的层层截留,影响项目质量。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转让、分包无效。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合同、中标人违法分包合同、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合同无效。该无效为自始无效,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还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即中标人和分包人应赔偿招标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二)罚款。本条的处罚对象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中标人或分包人,罚款的范围是转让或分包项目金额的5‰以上10‰以下,具体数额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有关内容详见第63条第1款释义)。

(三)没收违法所得。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分包人再次分包所获得的收入应当没收(有关内容详见第65条释义)。

(四)责令停业整顿。本条规定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是一种供选择的行政处罚方式,行政机关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作出决定。通过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实现制裁目的的,无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后,行为人在规定期间内纠正了违法行为或者完善相关措施的,可以恢复经营。

(五)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人不得再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中标人非法转让、分包和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情节严重的,行政机关才能采取这种处罚方式。情节严重通常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屡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适用其他法律责任不足以实现制裁目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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