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的处罚决定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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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这表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这是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必要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处罚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通过行使这些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已经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掌握了大量的事实证据。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从另一侧面了解和掌握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和材料,对于保证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说更为有利。

  应该注意的是,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但对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方式没有作出统一的要求。根据行政自由裁量权理论,行政机关可以各种方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包括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所听取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到执法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等等。但是,无论采取了什么方式,都必须有书面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该书面证据或者是当事人的书面材料,或者是执法人员所作的笔录。这是保证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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