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检查员证》是合法的统计执法证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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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统计检查员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培训合格后任用,并发给《统计检查员证》,统计检查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检查权。”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检查员证使用效力问题的批复》(国统字[1997]260号),《统计检查员证》是我国目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证件。因此,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必须持《统计检查员证》才能进行统计法规检查工作;只持有其他证件而未持《统计检查员证》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按照《统计法》的规定,予以抵制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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