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揭发、检举材料应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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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有关部门转办的材料和揭发、检举材料是查处统计违法的重要材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搞好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统字<1996>368号)中对揭发、检举材料应如何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级统计机构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做到有告必理、违法必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其中重要的案件,应当报告有关领导批示后处理。

  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统计违法案件,应组织专人认真办理,及时立案查处。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统计机构查处。

  二、对上级统计机构交办的统计违法案件,承办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查处,并在三个月内报告查处结果。因故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对长期拖延不办的案件,交办统计机构要及时督促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组织案件查处的主要情况;

  (二)案件的主要统计违法事实;

  (三)对违法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四)案件的处理结果。

  三、对揭发、检举的统计违法案件,实行“按地区、分级负责办理”的原则,属于哪一级统计机构的职权范围内查处的案件,就应由哪一级统计机构负责查处。无论违法单位属于哪个级别(包括各中央单位和省级单位),凡是在该省(区、市)内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就应由该省(区、市)统计机构组织查处。

  国家统计局要转办结合,以转为主。对领导交办的统计违法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的典型案件,下级统计机构长期顶拖不办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专人查处。其余的统计违法案件,原则上应转给省(区、市)统计机构组织处理。

  省(区、市)统计机构应转办结合。对国家统计局和领导交办的案件,职权范围内应查处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应组织专人直接查处。转给下级统计机构查处的案件,要及时检查督促。

  地(市)、县级统计机构原则上只办不转。对上级交办的和受理的案件,应尽量直接组织查处。自己组织查处有困难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报请上级统计机构组织查处,并积极予以配合。

  四、转办统计违法案件,要做好保密工作,保障揭发、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工作是保证揭发、检举人不受打击报复的一项重要纪律,参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转办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坚持下列保密制度:

  (一)对揭发、检举人及检举、揭发的内容保密。不准将揭发、检举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有关情况和揭发、检举的内容及办案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材料泄露给被揭发、检举的人。

  (二)揭发、检举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严禁将揭发、检举材料转给被揭发、检举单位或被揭发检举人。需要下一级统计机构立案查处的案件,必须只转摘抄件(或打印件),隐去一切可能暴露揭发、检举人身份的情况。

  (三)对匿名检举材料,不准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不准擅自追查写信人。因查处案件的需要必须进行文检时,要经过严格的程序,由有关机关批准。

  (四)揭发、检举材料一般不得作为证据,向有关人员出示,除非没有该材料就不能证明时,应经过主管领导批准,才能向有关人员出示,并同时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五)接受揭发、检举和向揭发、检举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揭发、检举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包括接待群众来访,应有专门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不能在同一地方同时接待不同的揭发、检举人。向揭发人、检举人核查情况,不要在公开场合进行,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一般不要向无关人员说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的身份等。

  (六)未经揭发、检举人同意,不得在新闻媒体或其他场合(包括奖励和表彰)公开揭发、检举人的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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