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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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具有如下特点:

  (1)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的物为权利的客体,而人为主体,因此,作为主体的人不能为物,物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当然,人体器官与人体相分离后,则可以成为物。人死亡后的尸体,也可以为物。

  (2)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只有为人力所控制或者支配的物,才能用于交易,才能为某一主体所有,也才有法律意义。

  (3)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不能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的物,不会成为权利义务的利益载体,也就不会成为权利的客体,因而不为民法上的物。

  (4)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民法上的物一般仅指具有一定形态并能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的物,并且民法上的物还须是能单独满足人们需要而独成一体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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