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三代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儿子儿媳离婚后,儿媳要求分割家庭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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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情况]某县崔某夫妇有个同儿子儿媳、孙子孙女组成的六口之家。在儿子结婚前,崔某盖有五间新房,原有东西厢房四间。儿子结婚后开拖拉机运输业,收入相当于家里的农业和饲养业的收入,是全村有名的富裕户。

  1990年5月,崔某的儿媳黄某,同丈夫闹离婚,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在家庭财产分割上意见分歧。女方要求分得两间新房,丈夫跑运输的全部收入分给她一半,其他家庭财物分给她1/4。由于她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三天两头闹得全家不得安宁。这起纠纷该怎样处理呢?

  [分析意见]在崔某为家长的这个家庭里,因儿子儿媳离婚发生分割家庭财产纠纷,应当分清这个家庭财产的具体情况,然后依法进行分割处理。家庭财产通常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财产,子女的财产等。对于这些家庭财产并不是每个家庭成员都享有平等处理权的共同共有财产。儿子儿媳离婚后,女方要求分割的家庭财产,只限于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的时候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体家庭成员所得的财产。其可分得的份额,通过协商确定。黄某提出的上述要求是不合理的。她没有权利要求分得两间新房,因为这房子是在她同丈夫形成婚姻关系前的崔家自有财产。她要求分得丈夫跑运输全部收入的一半,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她丈夫只是家庭中的一个成员,他的劳动收入属于家庭共同收入,不应视为黄某和丈夫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由夫妻均等分割。黄某要求分割的家庭财产,是她成为崔某家庭成员后,这个家庭共同所得的财产,在照顾年老体弱和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下,由家庭成员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所有权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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