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以部分家庭共同财产在国外,情况不明无法析产为由,不同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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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含在家庭共同财产中的,应当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然后由双方协商分割;女方要求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割归自己所有份额,应当得到满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由于家庭共同财产一部分在国外,一时难以查清,女方以家庭共同财产情况不明,无法析产,分不到合理份额为理由,不同意离婚的,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双方同意离婚或一方起诉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标准,可以先就离婚案件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家庭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当事人一方坚持要在析产后离婚,亦可视具体情况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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