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方生女孩未生男孩,男方提出离婚的,准予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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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家庭婚姻权利”。第35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生育妇女”。

  男方因女方生女孩未生男孩而提出离婚,主要是重男轻女、歧视生女孩妇女和生男儿传宗接代的封建错误思想作怪,这种思想是同社会主义法律和婚姻制度相悖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其他什么理由。对于男方因女方生女孩未生男孩提出离婚的,应依靠有关组织对其错误思想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树立生男生女一个样的男女平等新观念,做好双方和好的思想工作,调解和好。即使调解无效,查明原来夫妻感情是好的或是比较好的,仍应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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