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在保障男女婚姻自由的同时,对禁止结婚的条件亦作了明文规定。 (1)婚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就是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出自己和自己生出的上下
[事例情况]某县申某常因家务管理和经济支配权利同丈夫发生争吵,影响家庭生产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申某觉得没法同丈夫共同生活下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理由是:丈夫控制家庭经济实权,不让妻子有支配权,经
在旧社会,父母包办强迫的换亲婚姻,完全剥夺子女的婚姻自由,给妇女造成无限痛苦,他们常常是有屈无处申,因不幸婚姻而抱恨终生。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妇女获得了解放,其中也获得了婚姻自主自由的权利。包办强迫的
结婚、离婚、复婚都是与公民人身权利不可分离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不是不受法律规范约束的两性公民间的自由离合。所谓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然后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查明双方
我国军人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婚姻自由等项婚姻法规定的权利,并且结婚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军人又不同于一般老百姓。人民军队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
[事例情况]村民何某同已离婚妇女姜某未办结婚登记,于1986年春节期间请来亲朋好友举行简单的结婚仪式,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7年12月生一女孩。1989年5月,姜某弃家外流。10月,姜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同何
[事例情况]张某同刘某结婚后同父母一起生活。张某和他的父亲是同一个工厂的工人,全家靠张某父子的工资收入生活。刘某主持家务,每月工资基本上交给她保管与开销。五年间,刘某将生活节余下来的钱,拿出一部分当私
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含在家庭共同财产中的,应当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然后由双方协商分割;女方要求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割归自己所有份额,应当得到满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由于家庭共同财产一
我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这
男性同女性结合为夫妻共同生活,这首先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前提的。不是男人同女人异性相结合,就不成其为夫妻。但是,作为社会的人是具有社会属性的男人和女人。因此,男人同女人结为夫妻不只是有它的自然属性,而
爱劳动是公民的社会主义公德。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参加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可见,好逸恶劳是同公民履行其劳动义务和职责相悖的。也是缺乏社会公德的表现
[事例情况]吴先生退休后写书赚得一笔稿费,患病住院治疗三个月不愈。临终前几小时,他对守护在病床前的三个儿女说:三个存单上共有25000元,女儿家住农村经济负担重,尽侍奉照料义务最多,她很辛苦,给她15000元。
[事例情况]女青年张某经人介绍同晋某见面相识。第一次相会时,张某对男方的印象就不大好。后来有两次约会仍未产生爱慕之心。由于父母紧催着女儿出嫁,还听见父亲当着别人的面说:“要养老闺女了,前辈子造了孽”一
事实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不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应向他们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
感情专一不贰,是夫妻关系存续发展和家庭生活幸福的基
夫妻共同生活是家庭全部生活的中心内容。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就失去夫妻感情赖以寄托的主体,夫妻生活失去平衡,给家庭造成重大的缺憾。一方下落不明时间长了,夫妻团圆无望,原有的感情会日益淡化。在这种情况下,一方要求同下落不明的一方离婚,在情理上易为人们所同情与理解,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如何认定离婚案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夫权至上的封建社会里,女子出嫁到男方家,要妻随夫姓,还不能有自己的正式名字。我国的封建半封建社会制度彻底消灭后,妇女获得了彻底解放,妻子不再是丈夫的附属品了。法律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妻子同丈夫平等
[事例情况]农民白某同远房表妹祁某结婚后,具有初中文化的祁某对文盲丈夫无论夫妻间的事还是家庭中的事,从不以理服人的做法,越来越感到不满,终于发展到难以共同生活。在祁某第三次弃家出走期间,白某在一亲戚家
婚姻法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而没有亲自去申请结婚登记的做法,违反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弟弟冒名顶替,
[事例情况]居民施某同江某是第二次结婚,婚后第二年发现妻子有外遇嫌疑,妻子坚决否认丈夫的指控。夫妻感情日益恶化。施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但在分割家庭财产上双方达不成协议。主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