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的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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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的主要模式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因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和历史传统呈现出差异很大的管理体制。如果按一些主要特征进行归类,可以划分为几大类型的管理模式,虽然在各大类的管理类型中又存在彼此交叉混合,但仍可勾勒出几种管理模式的基本轮廓。

(一)社会保险的集中管理模式

社会保险的集中管理模式是把养老、失业、医疗与工伤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全部统一在一个管理体系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集中对社会保险的各项险种基金营运、监督等实施统一管理的模式。英国、新加坡等国是实施集中统一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典型。英国由卫生社会保障部负责实施对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新加坡则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实施对养老、住房、医疗、教育等项目的集中管理,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实施集中管理,实现了经济发展与经济保障并举的目标,收到了较好的管理绩效。

集中管理模式的优点是:第一,有利于社会保险的统一规划、统一实施,能够较好地避免政出多门产生的诸多利益冲突。第二,有利于社会保险各项目、社会保险运行机制各方面的相互协调,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在一定范围内的相互调剂。第三,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的有效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险政策目标。第四,有利于实施社会保险计划的改革调整,增强信息管理、业务管理和基金管理的透明度。

集中管理模式的局限在于,对某些保险项目的管理与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难以协调,如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管理与劳动就业部门的就业促进、工伤预防等工作往往难以协调配合,进而影响管理效果。此外,这类管理模式以国家行政管理为主,使社会保险经费收支受政局变动或政府更迭影响较大,同时以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基金营运,相当程度影响了基金管理效果,并导致一些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

(二)社会保险的分散管理模式

分散管理模式的特征是不同社会保险项目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各自建立起一套保险执行机构、资金营运机构及监督机构,各个保险项目相互独立,呈现出较大的自主性。德国社会保险管理体系是分散管理模式的典型,并获得了很大成效。德国社会保险机构的设置,实行以行业组织管理与地区管理相结合,保险机构由劳资双方共同参与、自治管理,政府一般不直接管理社会保险,只是设立专门的机构对社会保险进行监督,并根据各类保险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财务平衡,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1)管理机构具有较高的自主性和独立性。(2)管理效率较高、透明度较大。(3)管理法规明细、周全。(4)管理程序与方式更能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这种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管理成本较高,因机构庞杂和相互独立导致重复乃至资源的浪费。

(三)社会保险集散结合的管理模式

集散结合的管理模式是指将社会保险共性较强的项目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而将特殊性较强的若干项目单列,由相关部门进行分散管理。较为普遍的形式是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遗属保险等集中起来,由某一专门部门管理,而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交由劳动部管理。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都采用这一模式。

集散结合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优点体现在:第一,它既能体现社会保险社会化、一体化的要求,又能兼顾个别项目的特殊性要求。第二,有利于提高管理效果,降低管理成本。第三,有利于在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中,对不同层次保障计划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当然,这种管理模式的顺利运行需要有较为有利的内外部条件和管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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