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主要粮食产品销售与化肥的挂钩政策可以间接地提高肥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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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农民小规模家庭经营、商品率不高的情况下,由于来自农业的现金收支不对称,化肥价格将会直接影响农民发展农业的积极性与种植结构的调整,事关保障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这一目标的实现。

  虽然不同农民对化肥价格的承受能力不同,但从宏观来看,化肥价格目标应确保粮农收入有所增长。为了调动广大农民种粮、售粮的积极性,1986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决定充实粮食合同定购的经济内容。从1987年起,政府专项安排一些化肥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每百公斤贸易粮拨付优质标准化肥6公斤(上调中央的合同定购粮食,每百公斤贸易粮拨给优质标准肥10公斤),中央专拨同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化肥,一律按平价保证供应,不准挪作它用,由各地有关部门印制票据发给农民。为使这一政策得以有效地贯彻执行,1987年2月,商业部、农业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联合制定了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挂钩的实施办法,即按中央规定的挂钩标准,中央拨付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优质平价化肥,必须专项使用,由中央有关部门单列项目,逐级下达。对挂钩化肥的供应原则是:肥随粮走,票随肥走,分级分批定点供应,尽量照顾农时需要。具体办法是:由粮食部门负责向交售合同定购粮的农民发放票证,由基层供销合作社负责化肥的兑现。1988年12月,政府决定继续执行该政策,并从1989年起,适当增加挂钩化肥的数量,每公斤贸易粮,大米、大豆挂钩标准肥15公斤;小麦、玉米挂钩标准肥10公斤。

  粮食合同定购同供应平价化肥挂钩政策的具体实施,间接地提高了化肥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有效地解决农作物种植前,农民资金不足、购买平价化肥困难的问题,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减少化肥流通环节和流通费用,防止粮食收购价格提高给农民带来的实惠被流通环节吃掉,控制化肥销售价格和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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