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自然资源 倡导科学放生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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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保护自然资源意识的增强,为防止外来种入侵、食物链遭破坏、人为加速动物非自然散布等问题,严重破坏生态平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水生生物放生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是禁止使用杂交种、转基因种、外来物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和放生。如:巴西龟、罗非鱼、清道夫鱼、红尾鲶、雀鳝、福寿螺、指甲履螺、埃及塘虱、食人鲳、非洲大蜗牛牛蛙等不能放生到野外。

二是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市渔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三是慎重选择放生地点,切勿同个地方多次放生,防止“一边有人放生、一边有人捕捞”的事件发生。

四是关注放生动物的健康,不要放生已经受伤的野生动物。正确的做法是将其交给管理部门或将它们救治后,经过一定时间的野化训练后再放归大自然,以确保它们的存活率,不能不负责任一放了事。五是尽量不要购买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进行放生。买卖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没有您的购买,就没有消费,就没有需求也就不再有捕杀。科学的放生是保护野生水生动物、维持大自然生态平衡的有效举措,市民在进行放生时,请自觉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和普及放生的科普知识,促进人与动物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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