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健康养殖规范用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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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陆续颁布了《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02年4月,农业部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公告。国家把规范用药纳入法制轨道,水产养殖用药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它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二)科学合理用药

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2、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3、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4、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应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该记录应保存至此水产品销售后2年以上。

(三)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

药物进入动物体内,一般要经过吸收、代谢、排泄等过程,不会立即从体内消失,药物或其代谢产品以蓄积、贮存或其它方式保留在组织器官中,具有较高浓度时,可以对人产生影响。经过休药期,残留在动物体内的药物可被分解或完全消失或降低到对人体无害的浓度。休药期的规定是为了减少或避免供人食用的动物性食品中残留药物超量,保证食品安全。

(四)正确选择渔药

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渔药时,必须根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检查渔药是否规范,通过网络、政府部门咨询生产厂家的基本信息,购买品牌产品,防止假、劣渔药。

l、一般选用中草药、大蒜素等类药物预防细菌性疾病及寄生虫类疾病,当疾病发生后,应选用化学药品、或与中草药结合的方法治疗。

2、内服抗菌类药物应交替使用,避免因重复使用产生抗药性(耐药因子)而影响治疗效果。如上次使用了诺氟沙星,这次可选用磺胺嘧啶或氟笨尼考等。

3、消毒剂的种类很多,使用时应注意选择。二氯、三氯对水体中的藻类杀伤力强,用量大或两次以上使用会使水体清瘦;二溴海因和碘制剂应用面广,禁忌少。同一水体的消毒应注意交替使用不同的种类消毒剂。

4、如系多病原细菌病应根据抗菌谱选择可配伍内服药,用药量应以水生动物的体重为基础。在选择和使用渔药时,要在鱼病防治专家或渔药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切勿凭经验用药,更不可乱用药,否则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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