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被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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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地区依据植被类型及其地理分布特征划分出彼此有区别,但内部有相对一致性的植被组合的分区。植被分区在空间上是完整的、连续的和不重复出现的植被类型或其组合的地理单位。从理论意义来说,通过植被区划所展现的地球各地区的植被地域分异,可以指示植被地理分布的规律性及其与环境的关系,提供区域或全球的植被地理图式;还可以借以确定某一地区在植被带中的位置及其与周围分区的相应关系,从而能更深刻地认识该区的植被实质。在实践上,植被区划是综合自然区划、自然生态区划和农业区划的主要依据之一。地区植被的开发利用和经营保护,农、林、牧、副业的发展也应在植被分区的基础上进行。对于区域规划来说,植被分区也应是重要的科学依据之一。

区划原则和依据

地带性规律是植被地域分异的自然基础。这一规律在植被分布上的反映,即植被的“三向地带性”(见植被带)。在进行植被区划时,首先按照反映热量和水分条件的植被水平地带性,划分出高级的区划单位,在各区域内再进一步根据热量或水分的分异所引起的植被差异划分出地带或亚地带,进而在各地带内根据垂直地带性或其他非地带性因素(如地貌构造)的影响,将植被划分为不同的植被区。通常是从高级单位到低级单位逐步向下进行细分。另一类植被区划是以植被类型和植物区系成分性质为原则,将各分区按照植物区系成分的相似性进行归并,在原理上是从下向上聚类分区的。这类区划源出于植物区系分区,特点是较重视植物的地理-历史性质,但由于偏重区系性质而对生态条件考虑不足。所谓的植物区划或植物地理区划即属此类。

在植被地理地带性的原则下进行植被区划的具体依据或指标,包括该地区的植被类型及其组成者──植物种类的生态类型、生活型和地理成分。气候、地貌和土壤等也可以作为植被区划的参考依据或辅助指标。

(1)植被类型:根据生活型来划分的植被类型高级单位,尤其是反映大气候水热地带性的植被类型,是植被区划高级单位的依据。例如,中生的冬季落叶阔叶乔木生活型构成的夏绿阔叶林植被是温带湿润区的地带性植被型,以它占优势的植被区域应划为温带落叶阔叶林区域。根据较低的生活型单位或植物种、属等分类群来划分的中、低级植物群落类型单位,则是划分中、低级植被区划单位的依据。一些重要的隐域性植被类型也可以作为较低级区划单位的依据。植被区划往往是根据植被类型的组合,即若干地带性植被类型组合、地带性植被和隐域性植被类型组合、隐域性植被类型组合,或一系列山地垂直带植被组合类型划分或归并的。

(2)植物区系成分:构成植物群落类型的优势种或标志种的地理-历史成分,对于地区的地理性质或历史性质具有特殊的指示意义,并可据以进行定量统计分析。在以植被类型为分区依据时,考虑其优势和标志植物的分布界宿以及历史成分,有助于揭示和认识各植被分区的性质。

(3)环境因子:植被与气候、地貌、土壤、水分等环境因子,尤其是主导的因子具有密切的相关性和在空间上分布的相对一致性。因此植被区划应当与这些自然地理要素的区划大致相符合或相对应。一些重要的生态气候指标,如最暖月、最冷月均温,生长期和无霜期,降水量及其季节分配,干燥度或湿润系数等,往往与某些重要的植被类型分布界限一致,可作为植被分区的重要参考数据。在地貌单元与植被类型及分区之间往往也存在着同一性,尤其是巨大的山系和高原,其边缘通常是大气候区的分界线,影响植物种类的迁移和发展,因而往往也是植被区划的界线。

区划方法

植被区划应在植被图的基础上进行。高级植被分区单位,如植被带或其下一级分区,可在小比例尺植被图上进行,中、低级分区则在相应的中、大比例尺植被图上划分。通常按照先水平地带性、后垂直地带性,先高级植被分类单位、后低级植被分类单位,先植物生活型高级单位、后低级单位,先大气候、大地貌因子作用,后中小地貌、基质作用的顺序,由高向低地划分各级植被分区单位。对区内各植物群落类型、区系成分及主导生态因子进行数量的多元分析,以定量地确定区内植被的一致性和各分区之间的相异性程度。高级植被分区之间的界线,可以通过精确的植被图以及植物群落类型和区系成分的数量指标的定量分析来确定。

区划单位

欧美植被区划的单位系统较简单,级别较少,通常为4级:区域-省-区-小区;苏联植被区划单位系统层次较复杂,相应于上述各单位还往往分为亚级。

中国从 20世纪 50年代起进行全国性的植被区划。1980年出版的《中国植被》的中国植被区划系统具有 4级区划单位(见图):植被区域-植被地带-植被区-植被小区,尚可进一步划分亚级。全国共为8个植被区域(包括16个亚区域),18个植被地带(包括8个亚地带)和85个植被区,小区未列出。侯学煜的植被分区系统(1985)则将全国划为13个植被区和21个植被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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