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秽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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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宣传淫秽、刺激性欲为目的,公然蔑视社会性道德和性风俗,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甚至犯罪,从整体上考察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图书和期刊。

由于淫秽书刊对社会特别是对青少年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许多国家根据世界公认原则和本国传统习俗,都在法律上禁止对其制作、买卖、散布、转递或展示,并对违犯者实行罚款拘役或判刑。但是,不同国家在法律认定淫秽书刊的具体标准上有所不同,在依法查处淫秽书刊的坚决程度上存在差异。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提出,在使用当前的社会标准(社会标准由各州根据本地区情况规定 ),把一个物体做为整体考察时,如认定该物品是能推动人们色情淫欲,而没有多少文学的、艺术的、政治的或科学的价值者,是淫秽物品。

英国淫秽出版物法令规定,一个物品因其产生的作用会使接触到这一物品的人堕落腐化的, 即为淫秽物品。

日本判例提出,凡刺激性欲、伤害普通人正常羞耻心、违反善良的性道德观念的文字、图书及其他一切东西, 都属淫秽物品。但纯科学著作和优秀文艺作品除外。

苏联刑法教程解释,凡用粗野的自然主义和淫秽的形式来表示性关系的作品、图画或其他东西,都为淫秽物品。

美、日、苏用以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在于是否传播 ,英国则限定在是否向不满 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已构成犯罪的,美国规定对初犯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金或5年以内监禁,再犯者处以1万元罚金或10年以内监禁;英国处2年以内监禁或处以罚金;日本处2年以内惩役或处以罚金。

在中国,为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严格禁止淫秽书刊,严格控制夹杂淫秽内容的书刊。为此,国务院曾于1955年7月发布《关于处理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图画的指示》,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淫秽书刊做了严厉查禁。1985年4月发布了《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分别列有查禁淫秽书刊的条款。公安、文化、新闻出版管理等行政部门也相继做过具体规定。

按中国法律和现行法令,具有以下内容即属于淫秽书刊:淫亵性具体描写性行为,即渲染性交的动作、生理反映及心理感受;露骨地宣扬色情淫荡形象;淫亵性描写或传授性技巧;淫亵性描写人体性器官或与性器官相关的部分;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足以诱发犯罪的;淫亵性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性变态行为,或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侮辱行为;以及其他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述。对于夹杂淫秽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知识、医学知识、性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视为淫秽书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章第1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1985 )中规定:对于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