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著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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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档案著录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档案局主持起草,经中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国家标准局1985年批准颁行。档案著录是档案馆、室编制检索工具时,对档案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的过程,是获取档案中所含情报信息的主要途径,决定档案检索工具质量的重要因素。规则的制定为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档案检索体系,建立地方和全国的目录中心,逐步实现电子计算机检索创造条件。

规则主要内容:

(1)引言,指明制定的目的,依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2)名词术语,对所涉及的基本名词术语的概念予以确切定义。

(3)著录项目,规定了10个大项,如:题名与责任者、文本项、密级与保管期限、时间、载体形态、排检与编号等,以及若干小项。

(4)标识符号,对著录项目和内容各规定了6种标识符。

(5)著录格式,对著录项目在条目中的排列顺序及表达方式做了具体规定和说明。其中文件级格式如图1,案卷级格式如图2。

(6)著录项目细则,对著录项目中的各项逐一予以解释、详细规定并举例说明。此外,规则对著录项目的详简级次、所用文字、载体类型标识及著录来源等也做了若干规定。

图1 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