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外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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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某种特定利益而组成的企图影响美国政府立法和决策的集团。其活动常在美国立法机构的走廊或接待处进行,故有院外集团之称。院外集团出现于19世纪30年代,是代议制的一种补充形式,现已成为美国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通过各种渠道对总统、行政各部、国会或各级议会等施加影响,以期制定或通过有利于本集团的政策和立法,对于立法机构各委员会审查议案尤为注意,常常出席听证会,提出有利于本集团的证词。由于院外集团有时还利用各种政治压力,所以又有压力集团之称。这些集团有永久性的,在华盛顿或各州首府设有办事处,也有非永久性的,目的达到后即解散。有的集团系个人自由组织。有的则属于各种行业。据估计,美国院外集团有10万多个。其中有为公众利益服务的,但一般是为集团的私利活动。它们的活动本来属于一种向政府请愿以救济疾苦的权利,受美国宪法保护。但其活动往往超出此限,尤其是工商界的院外集团,多采取利用私人关系、提供有关情报、政治拉拢与威胁、贿赂和收买、影响舆论等手段,来推动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立法,故激起公众不满。为此,美国国会通过了《院外活动集团管理法》,要求所有企图影响政府决策的个人和组织进行登记,并提供财政报告,目的在于限制其非法活动。但该法实施困难,收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