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民族政策部分)

浏览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关于坚持团结抗日方针和实行民族平等、自治原则处理民族问题的文件。1941年5月1日由中国共产党陕甘宁边区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同年11月17日陕甘宁边区第二次参议会通过。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第二次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还作出相应的规定:少数民族以各级参议会的地区为选举单位,单独进行选举,对不足法定人数,而已达选举法定人数五分之一、边区选举法定人数八分之一的居民,可以选出各该级参议会参议员一人,以利于少数民族参加边区政权。这些民族政策是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至当时的民族工作的经验总结。当时,晋察冀边区参议会和晋冀鲁豫、晋西北、山东临时参议会也通过了类似的纲领,但以本纲领最有代表性。

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的有关施政纲领的布告

纲领和条例实施以后,边区政府设立了民族事务委员会,根据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选举了各级抗日民主政权,陕甘宁边区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进一步受到尊重。在延安建立了清真寺成吉思汗纪念堂,创办了民族学院。各民族团结友好日益加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更加扩大,边区政权愈加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