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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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立的国际保护世界遗产组织。由公约缔约国选出 21 个国家组成。每个国家任期 6年,缔约国每两年召开一次大会,更换三分之一的委员会成员。第一届委员会于1976年11月选举产生,1977年6月举行了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工作原则和方法。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负责根据精心制定的标准,审查缔约国提出的本国杰出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确定是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从而确定是否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然后把符合标准的遗产列入目录。1978年以来,每年都进行提名、评估和确定入选名单的工作,至1987年12月31日,已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的达 288处,其中文化遗产211处,自然遗产68处,综合型遗址9处。分布区域:欧洲和北美 133处,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地区36处,亚太地区48处,非洲32处,阿拉伯国家39处。

委员会有责任将遭受严重破坏的文化和自然遗址列入“世界濒危遗产目录”,同时为需要排除险情的濒危遗产提供紧急措施,并为大规模修复筹集资金。已列入濒危遗产项目的自然遗址和文化遗址有 7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