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列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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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军队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的法规。由军队最高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颁发全军执行。是军队队列动作的准则,队列训练和队列生活的依据。目的在于培养良好的军人姿态,严整的军容,协调一致的动作,优良的战斗作风和严格的组织性纪律性,以增强军队的战斗力。

中国人民解放军历来重视队列训练和队列生活。在革命战争时期,曾颁发过《步兵操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1年颁发第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草案)》。随着军队的发展,自1953年至1983年,对队列条令先后进行了 5次修订。1983年颁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内容包括:总则(队列动作的意义和目的,队列训练和队列生活的基本要求,对指挥员在队列指挥时和军人在队列和日常生活中的要求),单个军人、分队和部队的队列动作,分队乘坐汽车和步兵战车(装甲输送车),以及敬礼、军旗的掌持与迎送、阅兵等。这些规定反映了人民军队的特点,是技术训练、战术训练的基础,是加强军队正规化建设的一种必要形式。

队列条令是由操典演变而来的。约于16世纪末,欧洲尼德兰联省共和国军队统帅莫里茨奥兰治亲王)编撰了近代第一部操典。19世纪,普鲁士、法国、日本等国军队,也先后制定了操典,俄国军队制定了队列条令。20世纪初,中国清朝末期和民国初期先后出版《步兵暂行操法》和《步兵操典》,其内容分为基本教练和战斗教练两部分,基本教练的主要内容与队列条令相似。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军队都制定了不同形式的队列法规,如苏军有《队列条令》、美军有《队列教练和仪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