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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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争结束后,国家的武装力量和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由战时状态转入平时状态。

(2)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志愿兵和部分干部退出现役,回参军地区参加生产或工作。这类退出现役的军人称复员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于1950年6月30日颁发了《关于人民解放军复员工作的决定》,并成立中央复员委员会,由周恩来任主任、聂荣臻任副主任,领导全国的复员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的各级机关,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承办复员工作。复员前,由军队负责进行思想教育和培养训练;离队时,办理复员手续,发给生产资助金和复员证。复员军人回参军地区后,由地方政府对他们进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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