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缘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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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原始社会血缘婚基础上的家庭形式。它是家庭形式的第一阶段。这种家庭在世界上已经绝迹。它的存在是美国民族学家L.H.摩尔根于19世纪70年代依据遗留在夏威夷群岛的马来亲属制和群婚的残余推论出来的。血缘家庭的特点是,其婚姻集团按辈份划分,即在家庭范围内,一群直系及旁系的兄弟姐妹互相通婚,基本上排除祖辈与孙辈、 父母辈与子女辈的婚配。 这一家庭的典型形式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姐妹,也互为夫妻。在亲属称谓上无母系或父系的区分,祖父与外祖父、伯叔父与舅父、姑母与姨母、舅母与母亲等使用相同称呼。血缘婚和血缘家庭的出现,与人类原始群团的杂交状态相较是一种进步。

摩尔根提出的血缘家庭学说,冲破了当时流行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是自古就有的家庭形式的观点,并得到K.马克思和F.恩格斯的充分肯定,但也遭到一些学者的反对。百余年来,各国学者围绕着血缘家庭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西方学者对血缘家庭学说多持否定态度。有的认为作为其主要根据的马来亲属制并非最古老的形态,而是土兰-加罗汪尼亚亲属制的简化,不是血缘家庭亲属关系的反映。有的认为摩尔根对夏威夷群岛的社会发展判断有误,指出在欧洲人到达以前,夏威夷人的婚姻家庭形式已是对偶婚和对偶家庭。中国有的研究者则认为恩格斯并不同意血缘家庭的说法,他只不过是转述了摩尔根的观点;个别学者甚至认为在婚姻家庭和氏族的起源问题上,马克思与摩尔根有分歧,与恩格斯也有分歧意见。

赞同血缘家庭学说的中外学者对上述观点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血缘家庭的出现,是人类原始社会早期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在旧石器时代早、中期,由于人们狩猎技术的提高,引起了年龄分工,即需要青壮年男女结成集团,担负艰险的狩猎经济生产,并共同生活在一起,从而导致原始群团分裂为血缘家庭。他们认为在血缘家庭问题上,恩格斯不仅没有局限于转述摩尔根的观点,而且从不同角度论证了血缘家庭的存在,进一步指出:家庭后来的全部发展,是以血缘家庭的存在为前提的;从杂乱性交状态中直接产生出来的先排除祖孙间,继而排除父母和子女间性关系的级别制度表明,在此以前曾经存在过血缘家庭。中国有些学者还运用中国民族学有关血缘婚和马来亲属制的材料,补充阐述了血缘家庭的存在,并指出,如果否定了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就使原始群团向氏族制度发展的过程失去依据。这些学者还认为,在原始社会史领域中,利用亲属制来复原家庭的历史,是摩尔根独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