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国家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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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重建独立和民主的奥地利的国家条约》。亦称《维也纳国家条约》。1955年5月15日由苏、美、英、法4国与奥地利的外交部长在维也纳签订的和平条约。同年11月28日,南斯拉夫加入此条约。1938年,奥地利被纳粹德国吞并,后作为德国的组成部分参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1945年作为战败国被苏、美、英、法四国分区占领。本条约确认奥地利重新独立并对有关战后问题作了规定。条约正文计38条,其主要内容为:

(1)宣布1938年同纳粹德国吞并奥地利有关的条约、规定均为非法;恢复合并前的领土主权;

(2)禁止从经济和政治上同德国合并;

(3)成立民主政府,尊重人权和境内的少数民族(指斯洛文尼亚人克罗地亚人)的平等权利,承认一切民主机构的合法权利;

(4)解散法西斯组织,杜绝其复活;

(5)不得拥有、制造和试验原子武器及条约规定的其他武器;

(6)1946、1947年盟军占领当局的管理规定于本条约生效之日废止;

(7)其他关于多瑙河航行权以及财产、经济等问题的处理办法。根据条约,1955年10月25日,四国占领军全部撤离。次日,奥地利国民议会通过了关于奥永久中立的根本法。宣布不参加任何军事联盟,不允许在其领土上设立外国军事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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