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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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件撰稿、审批、印制过程中形成的,形式、内容、文字表述和作用有所不同的文稿和版本。从公文来说,主要有草稿、定稿、正本、副本、试行本、暂行本、修订本、各种文字文本等。私人文件也有不同文本,但要求不似公文严格。

草稿

文件的原始文稿,又称草案、草本。草稿在思想内容和文字表述上尚未成熟,供修改、讨论和审核签批使用。按其形成的先后和逐步修改过程,次第称为一稿、二稿……;按其用途,可分为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等。

定稿

文件的标准稿,又称原稿、底稿,指对草稿斟酌修改后,业经负责人审阅同意或会议正式讨论通过与批准的最后完成稿。定稿由负责人签发,是印制正式文本的依据。

正本

依据定稿制作的、供向外发出和正式生效使用的文本。具有标准格式,盖有制发机关印章,或由有关负责人签署,或既盖印章又有签署。有法定的实际效用,是收文机关处理工作的依据。

副本

代替正本供阅读、参考和备查使用的文本,又称抄本、复制本,文字内容与正本相同,有的是同正本一起印制的复份,有的是根据正本另行复制的,如誊抄本、静电复印本、照相复制本、缩微照相本、计算机打印本、另行排印的副本等。

试行本、暂行本

均用于法律、条例、办法、规章等法规性文件。因其内容尚不成熟,发文机关将其发布试行或暂行,拟经实践检验后再行修订。在试行、暂行期间具有实际效力。

修订本

指对业经颁布执行的文件,修改其内容并重新颁布生效以替代并废止原有文本的新文本。

各种文字文本

指同一文件同时形成两种以上文字的文本。外交文件一般都有两种以上文字的文本。签定国际条约、合同、协议书等,须同时规定以何种文字文本为标准,例如规定双方两种文字文本同样有效;或规定双方就文字解释上发生争议时,以某种文字文本为准。中国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使用的文件,同时采用汉文文本和当地民族文字文本。不同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参考文章